- 為兼顧公用地役關係通行權行使及地下室施工之必要,考量現有巷人車通 行狀況、工地施工之必要性及合理性,期儘量降低對於交通之影響,特訂 定本原則如下: 一、經臺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審議委員會另有決議者,應依委員會決 議事項辦理。 二、下列情形得縮減現有巷寬度: (一)原現有巷寬度五.五公尺以上,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五.五公尺 以上(可供汽車雙向通行)。 (二)原現有巷寬度未滿五.五公尺至三公尺,考量雙向車道寬度之一半 及汽車與行人、機車等共同通行之狀況,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三 公尺以上(可供汽車單向通行)。 (三)原現有巷寬度三公尺以下,縮減後寬度應至少留設二公尺(供行人 、機車通行)。 前開縮減事宜應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現有巷原狀。 三、無法依前點規定寬度留設者,單一工項(導溝、連續壁、第一層開挖 及安全支撐)以封閉三日為限。 四、無法依第二點至第三點情形辦理者,基地內應完成替代通路始得封閉 現有巷,替代通路之寬度應依第二點規定辦理,其封閉改道計畫應詳 細區分各施工階段(導溝、連續壁、第一層開挖及安全支撐、地上一 樓版),並於一樓版申報勘驗後一個月內,恢復現有巷原狀。 五、因基地條件特殊確實無法依本原則縮減或留設替代道路者,得另提替 代計畫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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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2864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103年6月2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