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網際網路名稱與號碼指配組織(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 d Numbers ,以下簡稱 ICANN)規範,頂級網域管理機關得訂定保留字政策(Registry Agreement 2.6 ),為有效管理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所提出保留字,特訂定「.taipei」 頂級網域保留字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名詞解釋: (一)保留字:指 「.taipei」第一層(頂級網域)下第二層或第三層字串,由各機關 依需求提出申請,主管機關保留該字串供申請機關使用,不對外開放註冊。字串 得選擇中文(包括繁體及簡體)、英文(a~z,均為小寫)、數字(0~9)或連字 號 -(連字號不得作最前或最後字元),保留字不得超過63個字元,字元間不得 有空格。 (二)保留字層級:第二層保留字指 「.taipei」第一層左邊字串,第三層保留字指主 管機關業依類別或屬性指定第二層字串,第二層保留字串左邊字串(以 OOO為例 ,第二層保留字為OOO.taipei,第三層保留字為OOO.edu.taipei)。
-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資訊局。
- 四、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機關及事業單位。各機關及事業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要求委外業務 單位或接受本府補助單位適用或準用本要點提出申請,惟為避免委外關係消滅後產生域 名移轉問題,長期性或經常性業務僅短期性或階段性委外辦理,應由機關提出申請。
- 五、保留範圍: (一)第二層保留字:保留第二層字串機關,如需統籌管理第三層字串分配使用,得與 主管機關協調管理事宜。 (二)第三層保留字:主管機關先行保留下列字串,申請機關須依類別或屬性指定下列 第二層保留字及自行選取第三層保留字(如臺北燈節得指定第二層festival及選 取lantern,即可使用lantern.festival.taipei域名)。 1.市議會類:council、councilor、議會、議員。 2.市政府類:city、municipal、capital、gov、government、dept、departmen t、commission、committee、admin、administration、center、agency、off ice、affairs、building、hall、space、plaza、zone、section、division 、home、house、station、community、neighborhood、district、village、 river、foundation、fund、hospital、orchestra、park、garden、pavilion 、機關、中心、辦公室、園區、區公所、戶政、地政、醫院、公園。 3.教育及訓練類:edu、school、university、learning、lesson、class、trai ning、certification、小學、國中、高中、大學。 4.計畫、活動及服務類:plan、project、program、initiative、policy、acti vity(ies)、event(s)、theme、game、contest、campaign、competition、ch ampionship、tournament、open、invitational、ceremony、party、live、f east、festival、carnival、day、award(s)、service(s)、application、de velopment、construction、protection、prevention、info、information、 resource(s)、system、web、platform、forum、conference、meeting、conv ention、fair、show、exhibition、expo、exposition、計畫、活動、運動會 、錦標賽、比賽、競賽、服務、平台、展覽、博覽會。 5.非營利組織或團體: org、組織、團體、協會、公會、工會、學會、協進會、 委員會。 6.介詞:in、to、from。 7.時間:0101~1231(日期)、jan~dec(月份)、2013~2150(年份)。 8.地區:zhongzheng、datong、zhongshan、songshan、daan、wanhua、xinyi、 shilin、beitou、neihu、nangang、wenshan。 9.主管機關特定用途:domain、dot、whois、mail、pushmail、mailrelay。
- 六、申請保留字程序: (一)規劃保留字時應先行以 whois查詢是否已被註冊。 (二)應於網站、計畫、活動及服務對外發布前提出申請。 (三)須以書面(含電子公文)提出,二、三級機關須由直屬一級機關彙轉。 (四)保留字層級不同者,如同時申請第二層及第三層保留字,語言不同者,如中文及 英文,須分別列出。 (五)如保留字與機關業務不具直接關聯性,須提出保留理由或提供需用事實資料。業 務關聯性判斷以組織法或組織規程為準。
- 七、保留字選取以簡短、好記、易理解、具識別性或代表性為原則。為強化識別性,域名設 計應與標誌、標語、品牌、口號、主題、時間等作最有效結合。
- 八、機關不得使用有礙公序良俗、不雅、爭議性等保留字,但得保留有被濫用或不當使用之 虞或違反機關政策之字串。
- 九、保留字申請如有不符本要點規定,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並以書面通知申請機關。對 保留字申請有疑問,得請申請機關提出補充說明。
- 十、主管機關得基於政策及公益事由,為保留字准駁、移轉使用或收回之決定。
- 十一、與機關業務不具直接關聯性之保留字經相當期間仍未啟用或使用效益不顯著,若有其 他機關或團體提出使用需求或營運計畫,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決定需用機關、團體或使 用方式。
- 十二、機關不得將保留字使用於非公務、業務或公益用途。
- 十三、不同機關提出相同保留字申請或有其他爭議,由主管機關協調需用機關或使用方式。
- 十四、因應 ICANN規範修訂、避免爭議或行銷推廣,得為必要之補充及調整,並適時修正本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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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3)北市資綜字第10330152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