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里 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 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暨依臺北市鄰長 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 三、里長因停職、解職、辭職、死亡或任期屆滿等喪失身分及鄰長因解聘、辭職、死亡或任 期屆滿等喪失身分時,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在職日數半個月以 內者,補助半月,在職日數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
- 四、各區公所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300元, 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以補助各區公所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為限,不得作為其他 業務使用。
- 六、各區公所應每月辦理補助費支付及核銷作業,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里鄰長於次年欲 訂報紙種類及寄送地址等相關資料,統一辦理採購。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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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13076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