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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3)北市民治字第10333450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里 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 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里長暨依臺北市鄰長 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 三、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辭職或死亡喪失身 分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補助半個月,超過半個月者,補助全月。
  • 四、各區公所里鄰長報紙及相關資訊取得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月上限為新臺幣 300元, 配合年度預算辦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 六、各區公所應每月辦理補助費支付及核銷作業,並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里鄰長於次年欲 訂報紙種類及寄送地址等相關資料,統一辦理採購。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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