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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7)北市都建字第107610426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點;並自107年9月3日起生效
  • 保證金返還或沒入

    申請人主動申請

    領得使用執照後3年內申請人主動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書面審查資料: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返還。
    1.起造人資料(保證金繳納人之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個人身分證明等)。
    2.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及附表影本。
    3.停車空間竣工平面圖及現況照片。
    4.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
    5.停車場登記證影本(有效期限為5年),並應於期限屆滿後持續申辦。
    6.停車場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7.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申報資料(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一年內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8.供車位所有權人以外之公眾使用切結書。
    9.停車場開立發票或收據影本。
    10.公寓大廈規約或草約(含獎勵增設停車位營業管理規範及訂定持續依停車場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辦停車場登記證並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規定)。
    11.完成「即時停車資訊介接」。
    二、建築管理工程處得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使用狀況。
    三、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無息返還申請人保證金。
    備註:應備資料如為影本者,由申請人於影本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期滿未請領停車場登記證

    沒入保證金。

    │ │ ↓

    辦理方式:
    一、返還:依申請人提供帳戶資料後由出納、會計單位辦理自保管專戶提轉返還。
    二、沒入:由出納、會計單位依規定提轉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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