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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4307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點;並自103年9月18日起生效
  • 保證金返還或沒入

    申請人主動申請

    3年內申請人主動申請返還保證金:
    一、書面審查資料: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申請返還。
    1.起造人資料(保證金繳納人之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個人身分證明等)。
    2.建築物使用執照存根及附表影本。
    3.停車空間竣工平面圖及現況照片。
    4.保證金繳納收據影本。
    5.停車場登記證影本。
    6.停車場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7.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申報資料(新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一內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8.供非車位所有權人以外之公眾使用切結書。
    9.停車場開立發票或收據影本。
    10.公寓大廈規約或草約(含獎勵增設停車位營業管理規範)。
    二、建築管理工程處得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認定使用狀況。
    三、經查核符合規定者,無息返還申請人保證金。

    期滿未請領停車場登記證

    沒入保證金。

    │ │ ↓

    辦理方式:
    一、返還:依申請人提供帳戶資料後由出納、會計單位辦理自保管專戶提轉返還。
    二、沒入:由出納、會計單位依規定提轉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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