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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10330853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3年9月17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有效運用民間人 力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提升本會服務品質與行政效能,並規範本會志 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運用、管理及推動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稱志工,係指經本會遴用,不占本會職缺,不支待遇,志願 協助辦理指定工作者。
  • 三、志工服務事項: (一)本會場館導覽解說、服務諮詢及行政管理協助等事項。 (二)本會各項文化保存或教育推廣活動之人力支援、服務接待等事項。 (三)其他關於本會辦理文化、教育、經濟及社會福利,且適合運用志工 之業務。
  • 四、志工召募 (一)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訂期召募,並以公開方式辦理。 (二)志工遴選標準,及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 訂定之。 (三)審查項目除學識、才能、經驗、體能、資歷等,並應注意其品德。 (四)志工經面談錄取者,應經本會實施教育訓練及執勤實習,考核通過 者,成為本會正式志工。 (五)志工任期一年,期滿得續任;續任與否依考核結果決定。
  • 五、志工基本服勤規範 (一)遵循志工倫理守則。 (二)遵循本會依業務實際需要訂定之服勤規範、注意事項及相關管理作 業規定。 (三)依排定之服務時間準時服勤,並覆實簽到(退)。 (四)參加本會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五)妥善保管本會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知之秘密。
  • 六、本會得依志工所擔任之工作性質,給予必要之訓練或講習。
  • 七、志工考核 (一)志工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 (二)平時考核由本會運用單位每月依據志工服務表現、服勤紀錄與參與 訓練情形辦理考核。 (三)年度考核由本會組成考核小組,就志工平時考核紀錄、全年度出勤 及會議出席情形、服務態度、學習精神、貢獻或特殊績優事蹟辦理 考核,並作為獎懲及解聘、續聘之決定。 (四)年度考核於每年度 10 月 30 日前完成。
  • 八、志工獎勵 (一)年度考核成績優良者,由本會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二)志工表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本會得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辦法推 薦,報請內政部或其他相關單位公開表揚。
  • 九、志工之保障與福利 (一)本會志工為無給職,惟志工每人每班次連續服務 3 小時以上(含 )者,每 3 小時實支給新臺幣一百一十元整。 (二)本會應為志工辦理相關保險。 (三)本會志工於原民風味館入館參觀得享有消費之優待。 (四)本會志工依第三點事項全年服務滿 72 小時者,可免費參加本市原 住民族部落大學課程及借閱凱達格蘭文化館圖書之優待一年。
  • 十、志工如有下列情事,本會得先予暫停服務,經考核屬實者,即予解任 ,並撤銷志工資格: (一)品行不端、行為失當或觸犯國家法律者。 (二)怠忽職責或工作過失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志工倫理守則、服勤規定或相關志工管理規範,經規勸而未能 改善者。 (四)損及本會聲譽、侵害他人權益者。 因前項暫停服務或解任之志工,應立即繳回志工證及制服。
  • 十一、本會志工服勤規範、注意事項或相關管理作業原則,依業務性質另 定之。
  •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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