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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3-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26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奉首長核定停止適用;並以通報下達自114年8月26日起生效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十四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適用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本處)稅務大樓東、西側 之汽車停車位。
  • 三、本基準適用對象為本處全體員工。
  • 四、本停車場收費基準如附表。
  • 五、本停車場之收入,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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