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局暨所屬所隊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工作之測 量助理。
- 三、測量助理之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按月支給。
- 四、測量助理有曠職、請假、受處分或留職停薪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 規定予以扣減: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測 量工作費三分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假、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 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假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 費;超過七日者就其超過日數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 公受傷、奉派出國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會議期間,不扣除 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工 作費照發;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 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服役者職務之基準發給。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 ,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 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 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六)留職停薪者,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 者,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 月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每日測量工作費金 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之日數計算。
- 六、測量工作費由本局暨所屬所隊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政狀況 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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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給字第1140105431號函修正第3、4點條文;並溯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