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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人給字第10314135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測量助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局暨所屬所隊實際辦理地籍測量外業工作之測量助理。
  • 三、測量助理之測量工作費以每人每月新臺幣二千元按月支給。
  • 四、測量助理有曠職、請假、受處分或留職停薪者,其測量工作費依下列規定予以扣減: (一)曠職一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二日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 之二;三日以上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 (二)請事假、家庭照顧假者,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請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陪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請延長病 假者,不發測量工作費。 (三)請公假、休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七日以下者,不扣測量工作費;超過七日 者就其超過日數按日扣除測量工作費二分之一。但因公受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 加會議期間,不扣測量工作費。其在受訓、進修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 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四)依兵役法所規定之教育、勤務、點閱及臨時召集期間,其應領之工作費照發;應 徵入營服役者,不發測量工作費,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比照應徵入營 服役者職務之基準發給。 (五)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扣除當月測 量工作費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測量工作費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 測量工作費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測量工作費三個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 相抵。 (六)留職停薪者,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停發測量工作費;依規定准予復職者,自復職之 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測量工作費。
  • 五、全月外調其他機關工作者,不發該月測量工作費;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中途到職、離職 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每日測量工作費金額,按當月測量工作費數額除以該月 之日數計算。
  • 六、測量工作費由本局暨所屬所隊在本要點規定金額範圍內,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支應;如 經費不足時,應按核定金額酌減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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