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友善安全的人行環境,避免臺北 市(以下簡稱本市)供公眾通行之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因年久失 修,致鋪面嚴重破損,影響公共安全,特訂定本方案。
- 二、本方案所稱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指位於建築線內沿都市計畫道路側 留設之寬度不逾四公尺之帶狀範圍,該帶狀範圍應為介於都市計畫道 路二路口間之完整路段或長度超過五十公尺者,且現況需開放供不特 定之多數人無償通行使用。 位於本市轄區內之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之鋪面有嚴重破損,致有 影響公共安全者,申請人得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或提出鋪面代為更新之需求。
- 三、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申請範圍所在建築基地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且該管理委員會及 主任委員均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向本府報備者。 (二)申請範圍所在建築基地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得由符合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之管理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申請範圍所在建築基地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亦無管理負責人 者,得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推選其中一人代表為申請人。
- 四、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者,申請人應分別依申請核准補助階段及核發 補助經費階段,檢附下列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核准補助階段 1.申請書。 2.申請人證明文件。 3.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平面圖說。 4.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之會議紀錄(含簽到簿)。(無管理委員 會者應有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授權書) 5.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署之設計圖說(基地內路緣坡道應參考市 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檢討設置),包含以下文件: (1)平面配置圖、詳細圖、面積計算表 (2)申請範圍之施工期程、工程經費估價表及分攤情形。 (3)申請範圍之現況照片。 (4)防滑鋪面材質證明文件(應符合 CNS–3299 C.S.R. 防滑係數 0.55 以上)。 6.未有本方案第九點各款規定之情事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切結書 。 (二)申請核發補助經費階段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核准補助計畫公函。 3.工程施工經費支用明細、分攤情形表及領據。 4.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署之竣工圖說(含平面配置圖、詳細圖、 面積計算表,基地內路緣坡道應參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 範檢討設置)。 5.改善成果照片(含前、中、後同一角度照片)、資料光碟(照片 請另單獨存放影像檔)與成果著作權讓與書。 6.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7.原始支出憑證。 8.其他經建管處指定之文件。 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之申辦及審核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核准補助階段 1.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申請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 出申請,建管處應於審核完畢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 2.申請文件如有欠缺,建管處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二)申請核發補助經費階段 1.申請人應於核准補助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核准之設計圖 說施工完竣。因故未能於三個月內施工完竣者,得敘明理由申請 展期;展期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施工完竣者, 建管處得廢止其補助核准處分。 2.施工前或施工中如增加申請範圍或補助經費者,應重新申請核准 補助計畫之審核。 3.申請人最遲應於第一目之施工期限屆滿後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向 建管處申請核發補助經費,經審查合格者,建管處始辦理撥款事 宜。 4.申請人於第一目之施工期限屆滿後十日內未請款或檢附資料有誤 ,經通知限期辦理請款或補正資料,屆期未請款、補正或二次以 上補正不全者,不予撥款。 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鋪面申請補助費用每一案件補助金額最高 以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為限,每案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四百 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申請範圍鋪面更新工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 五、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建管處提出鋪面代為 更新之需求: (一)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經本府確認為提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使用, 其鋪面破損及修補面積達其提出代為更新範圍三分之一,致有影響 公共安全。 (二)經全數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切結書(附 件二)。 (三)提出代為更新範圍為完整路段或街廓之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
- 六、向建管處提出鋪面代為更新之需求,鋪面樣式及顏色皆由建管處規劃 設計及選定,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 七、公有房屋(建築物)所留設之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應由其管理機關 自行編列預算維護,不得申請依本方案辦理。
- 八、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建管處得邀集本府都市 發展局、民政局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成評定小組,參酌下列各款評 定指標排定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或鋪面代為更新優先順序: (一)鋪面已全面嚴重塌陷或破損,對行人安全有立即危害。 (二)配合本府重大政策、建設及本市各公有人行道鋪面改善工程施作。 (三)近臨本市觀光景點,且位於行經車站等交通必要通行路徑。 (四)為社區居民出入之唯一路徑。 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無前項各款情事者,由建管處依申請補助案 件掛號順序或提出代為更新需求之先後排定之。
- 九、依本方案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或提出鋪面代為更新之需求,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一)同一案件近五年內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 (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後申請建造執照,起 造人已有提撥公共基金之公寓大廈,或起造人業依臺北市綜合設計 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 專戶並移交管理委員會保管及運用。 (三)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內有搭蓋違建、涉有妨害公共通行之障礙 物或違規從事營業行為等情事。 (四)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之基地業已申請建造執照,或辦理都市更 新,其事業計畫業經本府核定。 (五)與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相鄰之公有人行道已辦理完成認養程序 ,並由管理委員會進行維護管理。 (六)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因樹木竄根或傾倒造成鋪面損壞,危及行 人通行安全,得依本府工務局對已開放公共使用之私地發生私樹複 合式危害公共安全時之協助處理原則辦理。 (七)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之土地所有權歸屬於單一法人、團體或自 然人者,或位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 之社區。 (八)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於近八年內曾由本府進行施工維護。 (九)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係供特定人使用(如店家營業、停放車輛 等),或因鄰近工地施工造成鋪面破損。 (十)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位於已出售之國民住宅基地範圍,並已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轉型成立管理委員會,且提撥管理維護基金超過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公共基金數額者。 (十一)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直下方有地下室等結構物或排防水設施 ,更新鋪面可能對該等結構物或設施造成損壞者。但申請補助經 費自主更新者,不在此限。 (十二)其他經本府認定不符合公共利益之情形。
- 十、依本方案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或經建管處代為更新鋪面施工完成後 ,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仍應確實供公眾通行,不得擅自圍堵、占 用或供營業使用,後續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負維護管理之責,日後土地 所有權如有移轉應列入交待,並由繼受人繼受維護管理責任。 前項之施工完成私有沿街面帶狀人行空間,除因天然災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之因素並經建管處同意外,不得於工程完竣後五年內任意變更, 並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載明及於日後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十一、建管處得隨時派員查核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案件之經費執行情形 ;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資理或書面報告,申請人不得 拒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建管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部分或全部 經費,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繳回者,依行 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一)以不實或無效之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或有其他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 (二)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 (三)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拒絕接受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建管處要求改善,無 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 (五)於工程完竣後五年內任意變更,經建管處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 (六)其他違反本方案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 十二、申請補助經費自主更新或向建管處提出鋪面代為更新之請求,應對 所提出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或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 ,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三、本方案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預算支應,總經費以年度預算額度為 限。 本方案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屆滿後,補助金額仍有結餘者,建管處得 再次公告受理申請或移至下年度辦理,補助金額於公告申請期間用 罄者,建管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十四、本方案試辦期間為一年,補助額度、受理期間、受理地點及其他相 關事項,由建管處公告之。 本方案各項之公告以刊登建管處網站方式辦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都建字第10564118600號令廢止;並自10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