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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4028
自治規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法綜字第10333797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課:青少年教育發展事務之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新聞聯繫 及府會聯絡等事項。 二 交流服務課:青少年服務學習、壯遊體驗、國際教育交流之執行及青 少年職涯發展之策劃等事項。 三 推廣教育課:青少年多元潛能開發與創新培力、藝文展演、社團與主 題活動交流觀摩、探索與體驗營隊活動、研習課程、休閒育樂之推廣 及執行等事項。 四 場館營運課:場館之營運規劃、管理、租借、設備維護及使用服務等 事項。 五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營繕、資訊、票務 、停車場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主任、技士、輔導員、課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 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之。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二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處長。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主任。 五 會計員。 六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教育局核定; 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教育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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