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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安字第10331279300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104年1月1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特設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主任委員由本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富有經驗 之專家與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當事人對於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會)所作鑑定有 異議案件之覆議申請。 (二)受理司(軍)法機關囑託覆議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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