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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企字第123012044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112年2月1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 基金之運作,特依據「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 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 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資訊局、主計處、人事處與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等各遴派代表一人。 (二)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人至十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任 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時,各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醫學及管理方面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 (二)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 (四)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 議。 (五)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 (六)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 (七)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 (八)醫療基金經營績效及財務報表之審議。 (九)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 四、本會每年召開四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本會任務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局指派 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解繳衛生局統籌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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