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 稱各區公所)對鄰長意外保險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 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 聘之鄰長。
- 三、鄰長意外保險費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 。但鄰長因解聘或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按半月規定 金額發給,超過半個月者,按全月規定金額發給;鄰長死亡時,依全 月規定金額發給。
- 四、各區公所鄰長意外保險費,其補助標準依本市各區公所年度預算共同 性費用項目辦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 相關獎補助及損失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 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 六、各區公所應每月辦理補助費支付及核銷作業,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次 一年度意外保險招標作業。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 得列為年度民政業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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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2)北市民治字第1126025578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