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臺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對鄰 長意外保險費支用情形之考核、管制,提升補助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有限資源,特訂定 本作業規範。
-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依臺北市鄰長遴聘解聘實施要點由各區公所遴聘之鄰長。
- 三、鄰長意外保險費於里長任期屆滿或重新改選時,按當月在職日數計算。但鄰長因解聘或 辭職時,當月在職日數半個月以內者,按半月規定金額發給,超過半個月者,按全月規 定金額發給;鄰長死亡時,依全月規定金額發給。
- 四、各區公所鄰長意外保險費,其補助標準,每人每年上限為新臺幣 600元,配合年度預算 辦理。
- 五、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如遇特殊業務需要有不足之情形,得由原預算相關獎補助及損失 項下調整支應,惟經臺北市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 六、各區公所應每月辦理補助費支付及核銷作業,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次一年度意外保險招 標作業。
- 七、各區公所應不定期督導辦理本補助業務之執行情形,其執行成效本局得列為年度民政業 務考核依據。
- 八、本作業規範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3-2016
臺北市各區公所鄰長意外保險費補助作業規範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5)北市民治字第1053161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