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為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之財務監督,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年度預算 書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者。
- 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變更時,變更前後之主管機關應妥善處理移轉財團法人之預算、決 算送市議會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議等事宜,並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將該財團法人之 政府捐助效益評估列入決算。
- 貳 預算編製
- 三、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 意事項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預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會 。
- 四、為提高本府對財團法人補(捐)助及委託辦理計畫之效能,主管機關應本零基預算精神 ,參酌以往年度執行績效,並視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編列預算。對於毋須辦理或已不具效 益之計畫,應不予編列預算。
- 五、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其預算書之送審,主管機關應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參 預算執行及財務查核
- 六、財團法人預算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時,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 預算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七、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補(捐)助計畫之執行,應確實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八、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督促該等財團法人確實依預算法第九十 六條準用第六十二條之一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就其執 行情形加強管理。
- 九、主管機關應定期實地查核財團法人之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對於財務狀況不佳之財 團法人,主管機關應督促其積極改善,並為必要之處置。
- 肆 決算
- 十、主管機關應確實評估本府對財團法人之捐助效益,列入決算辦理,以作為以後年度編列 相關預算之參據。
- 十一、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 注意事項規定編製決算,決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決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 會。
- 伍 會計制度
- 十二、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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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主事預字第1083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