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預算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者, 其預算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時,預算執行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 二、預算送市議會審議之財團法人,如於年度開始後,預算仍未獲市議會審議通過,其預算 之執行悉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
- 三、收入部分,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以政府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二)前款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 四、支出部分,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應於第三點第一款 收入數額內按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本府補(捐)助預算須經市議會同意後 動支者,應俟市議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實動支。 (三)前兩款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依業務需要,覈實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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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主事預字第10331160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