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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6)北市社資字第106327107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同仁使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資訊中介 服務(Web IR)系統」(以下簡稱勞保局資訊系統)之管理,並為維護資料安全及避免 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範圍 本局依法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並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規定申請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進 行線上即時查詢作業。
  • 三、權限管理 (一)使用者:係指具法令依據且因辦理本局各項社會福利業務之需,並經直屬主管同 意後始取得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之業務承辦人員。 (二)使用單位主管:為使用者之直屬科室主管,負責督導其部門之資訊應用及審核申 請帳號,並確認使用者是否依法且因辦理公務之需,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三)機關帳號管理者:指本局陳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為授權機關後,由本局資 訊室指派專人負責管理使用者帳號。
  • 四、使用者帳號管理 (一)使用者須具「我的 E政府」( http://www.gov.tw)公務機關會員帳號,並上傳 其自然人憑證資訊。 (二)使用者依照下列程式向機關帳號管理者提出申請: 1.使用者於本局內部資訊系統中之「帳號申請」項下勾選申請表單。 2.填寫申請表:使用者詳實填寫法令依據及承辦業務,並填寫申請表。 3.初審:使用單位主管應依申請人業務需求確實審核申請表;如確認無誤則將申 請表送交機關帳號管理者開通帳號。 4.複審:機關帳號管理者應查核申請表,並檢查申請人所填寫帳號是否重複後, 建立帳號並登錄相關資料以做紀錄。 5.回覆申請結果:機關帳號管理者回覆申請人申請之審核結果。 6.正式上線:完成申請作業後,使用者須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我的 E政府」,即 可進行查詢作業。 (三)註銷:使用者因辭職、離職、停職、職務調動等情事發生時,應主動告知機關帳 號管理者辦理帳號註銷。 (四)機關帳號管理者異動,應依相關申辦流程進行變更管理者作業。 (五)帳號之權責歸屬僅限使用者本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亦不得用於非業務之需; 如發現上述情事,本局將停止該帳號使用權,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六)如因公務需求,須請其他使用者代為查詢勞保投保相關資料時,應填具「勞保資 料代查授權單」,並列入個案資料或申請案公文文書歸檔。 (七)本局委外機構及廠商不得申請使用勞保局資訊系統。
  • 五、資訊安全管理 (一)使用者僅能進行與其業務相關之權限設定、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且不得自行變 更下載之內容或竊取未經核准使用之資料。依權限所取得之資料僅限業務使用, 並負保密之責。 (二)使用者擁有之勞保局資訊系統帳號與通行碼均負保密責任,嚴禁洩漏或交付他人 共同使用。網路連線作業完畢或臨時離開電腦時,應立即登出系統,以免遭他人 冒用。 (三)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 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 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應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查 得之資料,係供申請目的範圍內使用,使用者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 逾越或違反者依相關法令與規定處理。 (四)利用勞保局資訊系統所取得之資料,應符合行政程式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 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反者,除禁止其使用本系統外並依各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六、稽核作業 (一)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將使用者查詢紀錄匯出並燒製成光碟片,併同相關文書歸檔。 (二)機關帳號管理者應定期列印或匯出使用者相關查詢紀錄,提供使用單位會同相關 單位抽查使用情形。 (三)使用單位主管或機關帳號管理者,發現違反本作業要點之情事時,應通知本局政 風室會同資訊室處理。 (四)使用單位應配合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本局政風室或資訊室查核使用情形,經查核 有缺失者,應立即改善。 (五)前款辦理查核之單位可依查核結果提出獎懲建議。
  • 七、其他未盡事宜依臺北市政府員工使用電腦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現 行法令規定辦理。
  • 八、本作業要點之相關表單,由本局資訊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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