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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3-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0831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一條第一 項及公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教育儲蓄戶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二款之規定,特設臺北市公私立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其中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外聘委員數四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 得低於全體委員數三分之一: (一)校長協會代表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四人。 (三)教師代表二人。 (四)專家學者一人。 (五)教育行政代表三人,就本局相關科室代表聘任。
  • 三、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與督導各校教育儲蓄戶業務。 (二)輔導各校將勸募所得依法分配予困難個案學生。 (三)其他與各校教育儲蓄戶有關事宜。
  • 五、本小組每半年召開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 為限。 本小組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小組會議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學校團體及人員列席。
  •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均由本局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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