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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97)府授研三字第09734453400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97年10月28日第1498次市政會議指示事項辦理。
  • 二、目標: (一)針對民眾提供市政建議及對本府同仁為民服務之肯定,以信函或獎狀方式表達本 府感謝之意。 (二)透過獎勵機制,肯定本府同仁為民服務之優良表現,增進本府為民服務品質。
  • 三、實施範圍:民眾經由各類管道反映市政建議或感謝本府同仁之案件。 (一)府級收文之陳情案件:含本府、市長室秘機信、市長信箱、1999市民熱線、本府 秘書處市民服務組、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收文交辦之民 眾陳情案件。 (二)逕由各機關收件之民眾陳情案件。 (三)由研考會負責收件之「本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及「本府民眾 申辦案件滿意度意見調查表」案件。
  • 四、實施方式: (一)感謝民眾之機制 1.感謝信之發給:針對民眾對承辦同仁之具體為民服務事蹟表達感謝者,經承辦 機關查核屬實後,以市長名義之感謝信回復民眾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給民眾(格 式如附件1)。 2.感謝狀之發給:民眾提供市政建議經機關採行著有成效者,由研考會每半年彙 整各機關提報之案件,經審定後,於市政會議上頒發感謝狀(感謝狀內容如附 件2)。 (二)獎勵同仁之機制 依本府97年4月28日府人三字第09730266800號函頒之「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為民服 務態度及接聽電話或話務中心轉接市民電話之服務態度獎懲補充規定」,經民眾 反映表揚並查證屬實者,或主動協助市民解決困難有具體事蹟者,應由機關單位 主管主動簽報,得本於權責自行衡酌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 獎懲標準表」於嘉獎額度範圍內,核予行政獎勵,或列入平時考核紀錄及年終考 績參考。
  • 五、本計畫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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