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430622600號令廢止,並自104年12月2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市民生活文化品質與美學 素養、美化都市公共空間及鼓勵藝術工作者發揮藝術創意辦理公共藝 術,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自然人、依法設立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
  • 三、執行地點 申請補助案所策劃之公共藝術計畫地點,以位於臺北市行政區域範圍 內,且以開放空間為限。
  • 四、補助金額 本補助案經費來源為本市公共藝術基金經常支出預算,各補助申請案 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由審查委員會決議定之,惟申請補助金額以 申請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且不逾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為補助上限。
  • 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款限當年度執行完畢。 (二)同一公共藝術計畫案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 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獲補助者,申請者應於申請表中敘明 。 (三)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得於本局公告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表、計 畫摘要表及公共藝術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但同一申請者申請 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 六、申請補助之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書函。 (二)申請表(詳附件 1)。 (三)計畫摘要表(詳附件 2)。 (四)公共藝術計畫書:應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 裝訂方式,並建議計畫書頁碼為 50 頁以內,且應包括下列內容: 1.計畫理念與詳細執行內容。 2.民眾參與方式與效益。 3.計畫執行進度。 4.詳細經費預算(請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預算總表詳附件 3)。 5.參與創作者之簡介。 6.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執行公 共藝術計畫之實績及本局實地查核之結果。 (五)申請者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申請者為團體或法人者,應檢 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者為學校者,應檢附其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 前項之應檢附文件,其中申請表、計畫摘要表及證件影本應合併裝訂 ,一式二份;公共藝術計畫書,一式十份。 申請者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申請文件資 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 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不予受理。
  • 七、申請受理期間及交付方式 申請受理期間分為一年 2 期,申請者應於本局每年當期公告受理日 起 30 日(日曆天)內,檢具應檢附文件以下列方式向本局提出: (一)掛號郵寄: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 ,申請日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時間為準。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上午 9:00 至下午 5:00),送至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4 樓西北區,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秘書室簽收,申請日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準。
  • 八、審查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 本局邀請臺北市公共藝術審議會委員 5 名及本局代表 2 名組成 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本須知補助案之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 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之代理人、輔佐人 者。 4.三年內與本須知補助案申請者或主要創作者有聘僱用關係者。 5.曾為本須知補助申請案(者)之證人、鑑定人者。 (三)審查標準 1.申請案之創新性、藝術性(35 %)。 2.申請案之可行性、公共性及民眾參與性(30 %)。 3.申請者與主要創作者之執行能力與過去創作與發表作品(15 % )。 4.申請案經費合理性(20 %)。 出席委員對於各申請補助案件之個案總平均評分未達 80 分者,視 為不通過,不予以補助。 (四)補助結果將於審查結束經完成行政程序後,於本局網站公告;倘有 需修正計畫者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修正送達本局,經本局複核 無誤後,於本局規定期限內完成簽訂行政契約(契約範本詳附件 4 )。
  • 九、補助款之撥付與核銷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本局採分期撥付方 式辦理。其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 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但自然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 齊相關憑證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 (三)獲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 十、結案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30 日(日曆天)內(計畫於 11 月 中旬後執行完成者,則應於當年 12 月 5 日前),檢具執行成果 資料,包括全案成果報告書、受補助項目執行內容、計畫預算總表 、實際支出明細表(詳附件 5)及本局指定之相關資料(1 式 3 份)向本局辦理結案;獲補助項目經費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本局辦理繳庫。 (二)受補助者結案實際支出之配合款不得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如實 際支出之配合款低於本局核定之補助款者,受補助者應按比例繳回 補助款金額。 (三)受補助者就本補助案公共藝術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之補助,應於 結案報告中詳填獲補助狀況。 (四)逾期繳交各階段應繳資料者,除有不可抗力原因經機關書面同意者 外,依規定列入考核紀錄並計點停權送件如下(起算日以規定繳交 期限之次日起算): 1.逾期超過 1–10 日(含 10 日)者,計罰 1 點。 2.逾期超過 11–20 日(含 20 日)者,計罰 2 點。 3.逾期超過 21–30 日(含 30 日)者,計罰 3 點。 本案累計方式採當年度累進計算,累計 12 點者,停權一次不得送 件;超過 30 日經機關催辦兩次仍未繳交者,除依上述規定扣點計 罰外,並經專案討論後評估追回補助款。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評鑑補助之效益,於申請者辦理公共藝術計畫期間,本局得邀 請審查委員或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並會同本局人員,就補助 案之實際執行情況、內容品質及成果效益等事項進行執行成果考 核(查核內容詳附件 6),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出計畫執行 狀況之報告。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二分之一; 實際支出是否縮減超過預算總經費二分之一。 3.是否將本局列為贊助單位。 4.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5.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配合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之「公共藝術計畫書」,如有變更調整,應提報 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納入本局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及行銷,核 准補助「公共藝術計畫書」之出版品或活動媒體宣傳品,應將本 局列為贊助單位。中文字樣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英文字樣為 Department of Cultural Affairs, Taipei City Government。 (三)本局尊重藝術創作自由並鼓勵申請補助者提供性別比例清單,以 及計畫納入性別影響評估,惟計畫須避免涉有爭議性內容,或有 影響公共安全之虞等作為。
  • 十三、著作權約定暨保障 為配合本局辦理藝文宣導工作,受補助計畫所得之宣傳及成果資料 ,本局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受補助者應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 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 十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終止或解除原簽 訂之補助契約,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三)拒絕接受考核者。 (四)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 十五、申復方式 申請者不服補助結果,得於本局網站公告審查補助結果翌日起 10 日(日曆天)內向本局以書面申復,但以一次為限,逾期不受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