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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四字第10430164800號函訂定全文3點;並自104年1月2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備有 自行車供遊客免費借用,為維護遊客在自行車使用上安全及有效管理 ,特訂定本須知。
  • 二、自行車借用 (一)本園區自行車開放借用時間為早上 8 點至下午 5 點。 (二)遊客得辦理自行車借用,並應攜帶附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 證或駕照等,以利作業。 (三)每人借用自行車以 1 輛為限,但如為團體或家庭,得委由 1 人 代表辦理借用。 (四)考量其他遊客權益,每次借用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並應於開放 借用時間內歸還,如逾時者自即日起停止借用自行車權利 1 個月 。 (五)借用自行車應洽管理人員,勿自行取用,另使用完畢請將自行車放 回原位,方便管理人員進行檢查及登錄等程序辦理。 (六)借用人在使用期間應負自行車之保管責任。 (七)本園區僅提供自行車借用,於借用期間,如造成任何自身或第三者 意外,由借用人或騎乘人自行負責。 (八)借用人歸還自行車時,應以原狀歸還(含配備),如不當使用或其 他可歸責於借用人或使用人事由,致自行車故障或毀損,借用人自 即日起停止借用自行車權利 1 個月。 (九)為顧及遊客安全,下雨天本園區停止出借自行車。
  • 三、騎乘自行車注意事項 (一)請遊客使用自行車前詳閱本須知,並遵守一般交通規則。 (二)為借用人或騎乘人使用安全,請自備安全帽佩戴,另未滿 12 歲之 兒童騎乘自行車,應有其父母或監護人陪伴照顧。 (三)騎乘自行車前請事先檢查並注意下列事項: 1 輪胎是否有氣,有無洩氣情況。 2 煞車系統是否正常。 3 自行車鍊條是否就定位(如為變速型,則請再確認變速器是否就 定位)。 4 座墊高度是否合適,座墊至腳踏板可否使腳部完全伸展。 (四)騎乘自行車時,切勿蛇行、併行、載人、超載、滑行甩尾、競速、 單輪騎乘、特技或其他等危險性動作,並請保持前後安全間距。 (五)騎乘自行車請勿穿著褲腳過於寬鬆或鞋帶過長之服飾,避免衣物捲 入齒輪造成意外。 (六)本園區提供之自行車僅適用於指定平緩區域騎乘,請勿騎至(或移 至)高處或斜坡,且遇下坡或轉彎前應減速慢行。 (七)自行車停放請擺放整齊,以不危及行人及行車安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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