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通則 1.1 概要 1.1.1 本規範適用於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管之樹木。 1.1.2 本規範係說明樹木移植所需要之材料、設備、施工、維護管 理等相關規定。 1.1.3 樹木移植應經樹木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可施作。 1.1.4 本市受保護樹木之移植應依「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 1.1.5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與工程廠商簽訂之契約,如涉及樹木移 植工程,除應於契約明定廠商應遵守本規範規定辦理外,並 應於契約明定廠商違反本規範時之違約處理機制。 1.2 工作內容 1.2.1 為完成樹木移植處理所需要之材料、設備、施工、維護管理 等相關工作均屬之。 1.2.2 依據本規範擬定樹木移植計畫書至少包括施工期程、內容、 移植樹木確認(樹籍資料)、移植前置作業(包含樹木安全 評估、樹木移植保護措施評估、施工範圍、定植地點、移植 路線、定植地環境等調查)、植穴準備作業、移植作業、吊 搬運送、定植作業、定植後維護管理等項目,於移植計畫書 核定後始得施作。 1.2.2.1 提報樹木移植計畫書前,應評估移植必要性及選擇 移植樹木數量最少之方案,並協調相關機關單位規 劃樹木定植處,必要時得辦理定植點之環境改善。 1.2.2.2 進行移植前應與相關單位溝通協調。
- 2.名詞解釋 2.1 移植:將樹木從原種植地點遷移到其他地點種植。 2.2 定植:將樹木移植到固定的地點,種植後不再遷移。 2.3 假植:因暫無適當定植地點,先將樹木完整根球置於容器養護, 待定植點可供種植時再行定植。假植作業恐造成對樹木的二次傷 害,非必要不得採用,且仍應依本規範辦理之。 2.4 修剪:選擇性去除樹體的部分以達成特定的目的及目標。 2.5 斷根及養根:移植前將根部局部切斷,促使根系再生,以利根群 增加,提高存活率。 2.6 根系環剝:將根皮剝離至木質部,使養分累積在傷口位置促進發 根,同時木質部可以持續供應水分到葉片。 2.7 樹皮環狀損傷(樹皮環剝,Girdling):將木本植物的樹枝或樹 幹整個圓周上之樹皮完全去除至木質部。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導 致樹皮環剝處上方的區域死亡。 2.8 定芽:於特定位置長出的芽,包含莖頂著生的頂芽、葉腋著生的 側芽。 2.9 不定芽:相對於定芽,於非特定位置長出的芽,例如由傷口形成 層分化長出的芽。 2.10 根領(幹基, Root collar):指樹幹的基部區域與根的交界處 或根系和主幹之間的連結區域。 2.11 根球(土球,Rootball):移植時配合主要根群及保留原附著土 壤挖掘的範圍。 2.12 客土:非當地原有的土壤、由別處移來的土壤。 2.13 集水坑:於樹幹基部地表外圍以土築成環狀土堤,藉以蓄水。低 窪地區不建議設置。 2.14 追肥:在樹木生長過程中追加的肥料。 2.15 保活期:移植完成後為確保成活率,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負責進 行維護管理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應自移植完成並驗收合格日 起計至少為1年。
- 3.移植施工範圍及樹木確認 3.1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及其業主應於施工前,會同樹木管理單位及監造 單位赴現場確認施工範圍。 3.2 於現場核對所有須移植樹木之種類、規格、數量及其編號等,並掛 牌標示。
- 4.移植作業程序 4.1 移植前置作業 4.1.1 移植適期 樹木移植宜於適當季節進行,其因樹木生長地區、樹種特性 不同而異。移植適期之判斷原則略分如下: 4.1.1.1 落葉性樹種得於落葉後至早春萌芽前的休眠期間移 植最適宜,約於11月至翌年 3月間均可進行。惟仍 需以樹木個體現況作為評估標準。 4.1.1.2 常綠性樹種得以萌芽前約 1個月期間最適宜,溫帶 及亞熱帶常綠樹種約於1月至4月間進行;熱帶常綠 樹種約於5月至10月間進行。 4.1.1.3 針葉樹種得於冬季低溫的冬眠期間最適宜移植,以 12月至2月為宜,其次為10月至11月。 4.1.1.4 棕櫚科植物得於夏季生長旺季萌芽期間的 6月至10 月間最適宜。 4.1.2 事前通告 4.1.2.1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至少於施工 3日前在預定作業 之路段及周邊張貼告示,標明施工內容、時間、範 圍、施作單位及聯絡方式。如為臺北市行道樹,應 通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 簡稱公園處);如為本府各機關、學校的樹木,則 應通知該樹木管理單位,並協調當地里、鄰長及鄰 近商家、住戶等勿於施工地點停車,必要時得申請 交通主管機關配合於該路段禁止停放車輛及辦理交 通疏導事宜。 4.1.3 移植前的修剪作業 4.1.3.1 修剪方式:修剪 7日前應通知樹木管理單位、監造 單位、當地里長,並至少於 3日前張貼公告周知、 電請當地里長協助廣播,修剪作業參照「臺北市樹 木修剪作業規範」辦理,將枯枝、病蟲害枝等不良 枝條修除,並注意修剪位置應自枝皮脊線到枝領外 移下刀,不得任意將主幹、主枝、亞主枝及直立型 喬木主幹之頂梢修除,以維持完整樹形,且應注意 切口平整,以利癒合,提高成活率。新生嫩芽、生 長中之花芽、花苞或果實、開花枝及結果枝一併切 除,以減少樹木水分蒸散量及營養消耗,提高移植 成活率。 4.1.3.1.1 如有特殊狀況,得提請樹木管理單位召 集專家學者會勘,研擬專案辦理。 4.1.3.2 松科、杉科、柏科等植物原則上不進行修剪,進行 移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僅修剪枯枝及病蟲害枝。 4.1.3.3 落葉性植物(如梅、櫻、楓、落羽松等)樹種,移 植或種植前之修剪作業,不可過度修剪造成沒有小 枝狀態,以免影響成活率。 4.1.4 斷根及養根 4.1.4.1 斷根過程中如為挖掘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 人行道或道路鋪面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機關申請 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保持開 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鋪面復原,並 依規定填平植穴。 4.1.4.2 斷根 7日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斷根應依樹 種、規格、現場環境、作業時間等而定,在斷根之 後須有適當時間養根方能移植。原則上樹徑米高直 徑 10~30公分者斷根一次,30公分以上者分二次進 行,第二次斷根需在第一次斷根後 60~90日實施, 最後一次斷根至移植之時間為60~90日。 4.1.4.3 斷根前應先勘查現地環境是否需先立支架,以免作 業中有發生傾倒之虞。斷根後,為避免強風使樹木 倒伏及傷害剛長出之新根,應立支架加強支撐。 4.1.4.4 斷根前應先挖掘環狀作業溝,其範圍應視根系深淺 及根球大小而定,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挖掘環狀作 業溝,應順根系生長方向依放射狀向外挖掘土壤, 並由人力進行根部斷根及修整根球作業。 4.1.4.5 斷根處理時,其所使用之工具必須鋒利,務使其傷 口平整,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4.1.4.6 進行斷根作業後,該環狀溝內得以原土回填,惟土 質不良時,須客以壤土類回填,並得拌合有機質, 以利新根生長。 4.1.4.7 得使用殺菌劑或促進發根藥劑,於斷根部位進行灌 注、噴佈或塗佈處理。 4.1.5 移植應選在適合季節進行並預先保留充足養根時間,如有下 列情形時,應於樹木移植計畫書提出加強移植品質之具體作 為,如增加根球大小、施工過程中保濕處理、黑網覆蓋、噴 霧設施等,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會同審 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4.1.5.1 無充足時間完成養根程序或行道樹斷根後無支架支 撐空間。 4.1.5.2 於非移植適期移植。 4.1.5.3 其他特殊狀況。 4.2 定植地點準備作業 4.2.1 整地放樣及排水系統 4.2.1.1 整地放樣作業7日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 4.2.1.2 整地作業針對基地內之土石塊雜物等,應先進行挖 除運棄清理,如現場土質不佳須置換客土,應使用 壤土或砂質壤土,並注意排水坡度,以避免積水而 影響樹木生長。 4.2.1.3 定植作業前應考量欲移植之樹木未來的生長空間, 預留適當的株距,放樣時應依據設計圖說進行,確 認樹木種植地點、位置與定植完成面的高程,且須 定樁或做記號標示。 4.2.1.4 定植地點應配合土壤排水能力、環境、氣候及樹種 特性,規劃設置適當排水系統,以避免積水而影響 樹木生長。 4.2.2 植穴挖掘 4.2.2.1 植穴挖掘之尺寸,原則上植穴寬度應大於樹木根球 直徑之 2倍,黏質土壤應視基地條件適度增加植穴 寬度;挖掘深度應大於樹木根球高度之 1.3倍(附 錄一)。另應注意排水狀況,如植穴排水不佳應予 改善,並視情況擴大改善範圍後再進行種植。 4.3 移植作業 4.3.1 挖掘根球 4.3.1.1 根球挖掘作業7日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 4.3.1.2 挖掘根球應小心謹慎,不得使之破裂,以免損傷根 部組織。 4.3.1.3 挖掘樹木根球直徑大小之判定,原則上依樹木幹基 直徑之 3~7倍作為挖掘根球大小之依據,判定方式 如下(附錄二),深根性樹種及棕櫚科為幹基直徑 之3~5倍以上,中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4~6倍以上 ,淺根性樹種為幹基直徑之 5~7倍以上。樹木如地 處於非一般地形與地質的情況時,其根球直徑大小 ,得依實際情況調整之,於移植計畫書中說明補償 方式,送樹木管理單位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會 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始得據以施工。 4.3.1.3.1 如以人力徒手進行挖掘根球時,其作業 步驟順序得依附錄三進行。 4.3.1.3.2 如以挖土機協助進行,需在環狀作業溝 外側由挖土機挖掘後,再由人力挖掘修 整根球。 4.3.2 包裹保護處置 4.3.2.1 樹木挖掘根球後,必須注意樹木的保濕及保護措施 。為減少莖幹及根球水分蒸散,避免吊搬裝載運送 過程中遭受損傷,須對莖幹、樹冠及根球妥為包裹 保護圍束,並於上車後覆蓋包覆網,以提高樹木移 植的成活率。棕櫚類植物之頂芽及葉片應作保護。 4.3.2.2 樹幹包裹保護材料與枝條圍束繩,於定植後應立即 拆除。如因特殊天候(夏季暴曬)或視樹木狀況需 持續包裹樹幹時,應重新整理包裹之,並定期檢查 ,如有破損需更換包裹材,於樹木成活無虞(萌芽 成葉)時,即應立即清理拆除,以免妨害樹木正常 生長與發育。棕櫚類植物之葉片保護則於種植後應 立即拆除,避免影響葉片生長及發芽。 4.3.2.3 前述包裹材料儘量選用自然易分解材質,根球包裹 材料於覆土定植前應予以清理拆除,不可直接種植 埋於土壤中,以免造成日後根部損傷及妨礙生長發 育。 4.4 吊搬運送作業 4.4.1 樹木重量計算 4.4.1.1 樹木之米高直徑大於30公分以上時,應先估計樹木 整體吊搬總重量(T/公噸),以作為相關吊搬裝載 運送前選用機具之評估參考。 4.4.1.2 當挖掘根球部完成時,可再複測計算確認其最終樹 木吊搬總量。 4.4.1.3 樹木重量估算公式: 樹木重量+根球重量=樹木吊搬總重量 樹木重量=樹幹體積×轉換係數 根球重量=根球土壤密度(附錄四)×預估或實測 根球體積 轉換係數:針葉樹約1.6;闊葉樹約1.8。 4.4.2 吊搬裝載運送 4.4.2.1 進行吊搬裝載運送前應先依據樹木吊搬總重量來考 量及選擇安全有效之吊搬機具、載具、安全吊索等 ,並視實際需要選用人力、挖土機、起重機、專用 吊車、半吊車、板車、貨卡車等協助作業。 4.4.2.2 禁止於樹幹作單點吊運,吊掛索具與樹幹之接觸部 位及樹幹與車斗靠接處應另加襯墊包裹保護,以免 損傷樹體組織。 4.4.2.3 樹木高度如長於運送車輛之載斗時,應於樹梢末端 處懸掛符合相關交通安全法規之紅色警示布條或裝 設警示燈號。 4.4.2.4 裝載運送樹木時,應以防風遮光網完全覆蓋保護植 株,以防運送途中水分大量蒸散。 4.4.2.5 運送樹木抵達種植地點應以一次吊運定植為原則, 減少二次傷害。 4.4.2.6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考量作業能量,移植樹木須於 挖掘根球部完成後當日內種植完成,以免影響樹木 存活。 4.4.2.7 運輸路線之交通狀況及涵洞、橋梁、牌樓之高度限 制,應事先詳細調查並做妥善之安排。 4.5 定植作業(附錄五) 4.5.1 定植作業7日前應通知監造單位到場監督。 4.5.2 種植前應注應樹木面向方位,於放入植穴客土前調整好面向 ,並注意樹木根領高度勿將之覆蓋避免種植過深。 4.5.3 捆綁根球之材料於樹木放入植穴後應全部拆除清理,周邊可 使用培養土與有機質堆肥混合後填入。若根球有破裂之虞, 應先回填混拌好之土壤至根球深度 1/3~1/2處後拆解包裹材 ,可避免根球破裂導致根系減少及損傷。 4.5.4 樹木放入植穴後,根球上部應略高於地面,進行放入客土時 應分 2-3次適度壓實、澆水,回填完成後應先設立支架並且 緩慢而大量澆水,讓土壤與根球根系間完全密合,若土壤有 沉陷,應適度補土但不可蓋過根領。對於大型樹木需考量樹 木及根球重量,防範底部土壤壓實沉陷情形,植穴底部可填 約 15-30公分厚的碎石級配等排水顆粒材,增加地盤承載力 並利植穴排水。 4.5.5 回填客土時須將石塊及其他雜物撿除清理,以免妨礙根系生 長。 4.5.6 視需要在植穴周邊築集水坑,以利澆水及截留雨水,如遇雨 季應盡速移除,地勢低窪處得不設置。 4.5.7 立支架 4.5.7.1 考量樹木的規格及環境的特性,選用適宜尺寸及形 式之支架,可選擇原木、竹材、金屬等材料;支架 之設立應力求穩固及整齊美觀。支架與樹木接觸處 ,應以透氣柔軟材料襯墊,厚度約為 0.3公分以上 ,並應將支架綑綁固定但不宜過緊,以免樹木受傷 。 4.5.7.2 支架插入地下應有足夠的深度(二柱式60至90公分 ;三柱式及四柱式30公分以上),打入時應避免傷 及根球,並應視實際需求調整深度至足以承載之地 層。 4.5.7.3 支架架設位置應在樹高之 1/3以上,1/2至2/3處尤 佳,三柱式支架接地角度應接近60度,或視定植地 條件調整,以提供較穩固之支持力,詳附錄五。 4.6 定植後維護管理 4.6.1 澆水灌溉作業 定植完成之後,須配合樹種特性、環境及氣候,予以適時、 適量澆水灌溉,以保持土壤介質濕潤,必要時得於樹冠裝設 噴霧設施,增加空氣濕度。 4.6.2 支架管理 4.6.2.1 支架應定期檢查。於根系生長穩固後(或一年後) 應視情形移除、延用或換用支架,提供樹木自身環 境適應力,長出更健壯根系。 4.6.3 植穴基盤管理 維護管理期間內,應適時於植穴進行補土及鬆土、集水坑之 復原(並於萌芽成葉後整平)以及日常清除雜草等作業,如 遇天災或豪雨時應加強注意排水情形。 4.6.4 追肥 4.6.4.1 維護管理期間,應針對樹木現況、需肥特性及營養 狀態予以評估後再進行追肥。 4.6.4.2 施追肥應注意肥料種類、施肥方法、施肥用量及施 肥時期,以達成最佳效益。 4.6.4.3 選用與施給肥料時,須依照肥料產品說明內容,並 遵守相關肥料使用安全須知規定辦理。 4.6.5 樹木健康管理 4.6.5.1 樹木健康管理主要為樹木健康、維持適宜的生長基 盤及環境,並適時作好修剪、不定芽管理、病蟲障 害防治等工作。 4.6.5.2 樹木於維護管理期間,須適時進行檢查,如有病蟲 害或生理障害時,應即時改善,必要時得諮詢專業 單位或人員,以提供相關解決對策或技術意見,經 診斷原因確認後,再進行防治處理措施。
- 5.其他 5.1 應於進行修剪、斷根、定植地點準備、根球挖掘、定植(根球包裹 材料等之拆除)等施工之各重要階段設立檢查點。於各檢查點施工 單位應會同監造及主辦機關查驗後方可進行。 5.2 維護工作應於施作完成後即日開始。移植完成而尚未驗收前或假植 期間,廠商應於每月15日前提送上個月養護資料予監造單位,並每 月會同監造單位查驗 1次。保活期間廠商應每月提送養護資料予樹 木管理單位並每季查驗1次,樹木管理單位得不定期查驗。 5.3 保活期內各階段樹木移植成活判斷標準,須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始可 視為合格: 5.3.1 未有主幹樹皮遭環狀損傷達25%以上之情形。 5.3.2 未有主幹樹皮損傷面積達5%以上之情形。 5.3.3 修除枯枝後,樹形達定植時之80%以上。 5.4 樹木移植工程廠商應負責施作範圍之環境清潔及工地安全衛生管理 ,廢棄物應自行運棄處理,不得堆置於現場,若有傷及周邊植栽或 設施,應負責復舊。施作完成後,應負責維護管理,包括澆水、雜 草清除、修剪、草坪修整、支架調整、補植、病蟲害防治、施追肥 、天災損害後搶修、廢棄物清運等項目。
- 6.罰則 移植作業未依規範及核准之移植計畫書辦理者,由樹木管理機關依契約 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若造成行道樹或公園樹木毀損,除依契約規定 處以懲罰性違約金外,由公園處另依「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究處。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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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公字第1113024887號函修正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