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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3)北市都綜字第10331440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本市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財 審會)評議容積代金,設容積代金估價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特訂定本作業 要點。
  • 二、工作小組置成員十三人,由本局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另任一性別成員應占成員總數三 分之一以上;成員分別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財政局、地政局、本市都市更新處及本局代表各二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 、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共三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代表各一人 。 工作小組之召開,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且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成員人數合計應 佔出席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 三、工作小組任務如下: (一)檢視容積代金估價報告書(以下簡稱估價報告書)內容有無錯誤、疏漏。 (二)檢視勘估標的有無參考同區段實價登錄案例,評估鑑定價值是否明顯偏離市場價 值。 (三)提供建議予財審會評議容積代金參考。
  • 四、工作小組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任)之。成員因故出缺時,繼任成員之任期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工作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工作小組會議。 工作小組成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有保守秘密 之義務。
  • 五、召開工作小組會議時得邀請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列席,估價報告書之簽證不動產估 價師應就估價報告書說明,以十分鐘為原則。 容積代金申請人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人數以三人為限,並得於會議中陳述意見。
  • 六、工作小組會議檢視個案估價報告書以三次為限,估價報告書經工作小組檢視後,由本局 提送財審會評議容積代金。 不動產估價師不得以估價報告書業經工作小組檢視,而主張減免其錯誤、疏漏之責任。
  • 七、工作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或兼職費。
  • 八、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年度預算支應。基金成立前,暫由本局業務費用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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