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臺北城市博物館聚落、臺北藝術中心、 臺北流行音樂中心、及未來籌設中之大型文化設施籌建計畫,特設置臺北文化藝術設施 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專責辦理興設有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置執行長一人,由局長指派相當層級並具專業人士兼任,承局長之命綜理本處各項 籌設業務;置副執行長二人,由執行長指派人員陳請局長聘(派)兼之,襄助執行長處 理本處各項籌設業務。 置執行秘書三人,由執行長遴薦人員陳請局長聘(派)兼之,負責執行本處各項籌設業 務,並指揮、控管所屬人員各項作業事宜及其進度;置組員由本局相關科室派員兼任, 執行本處各項業務工作。 前項組員職務,得視業務需求,約聘具相關領域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處之人事及會計業務,由本局有關科室派員兼辦。
- 三、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大型文化設施籌建先期規劃、評估及研究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 (二)辦理大型文化設施營運先期規劃、評估及研究之委託作業及執行等事項。 (三)辦理大型文化設施組織編制之擬議事項。 (四)辦理大型文化設施之用地規劃、建築型式及相關設施工程施作之徵圖、發包及施 工督導等事項。 (五)辦理臺北市各類型博物館、文化設施、古蹟及歷史建築等資源整合相關事宜。 (六)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行政作業事宜。 (七)辦理本處各項設施及設備工程標購事項。 (八)其他與大型文化設施籌辦相關作業事項。
- 四、本處於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成立諮詢委員會,襄助本處審查規劃設計及施工製作 等事宜。 前項諮詢委員會審查會議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執行長未克出席時,由副執行長代 行其職務。
- 五、本處因業務需要,得成立各項工作小組,並依個案推動需要訂定所需營運籌備作業要點 、必要人員遴選作業規範等。
- 六、本處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處興辦業務所需費用,由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處俟各大型文化設施之籌建計畫完成或各設施所屬營運籌備組織成立無待解決事項後 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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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建設字第10330686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