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輔導臺北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特殊教育之教學與專業服務,提升特殊教育服務品質,特設臺北市高中職特殊 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 二、輔導團工作任務如下︰ (一)宣導特殊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學校落實辦理。 (二)輔導學校強化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運作,並協助學校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服務內 容。 (三)協助學校規劃特殊教育教材教法研究及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四)協助學校推展特殊教育教學輔導、落實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輔導工作。 (五)輔導學校強化特殊教育教師教學專業知能與分享教學資源。 (六)建置臺北市高中職特殊教育輔導團網站,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意見交 流。
-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承辦學校校長兼任,並得置副團長一人,由下一屆承辦學校校長 兼任為原則;輔導團下設執行秘書、推廣組長及秘書各一人,由團長建議聘任之。輔導 員以十五人為原則,由本局就臺北市教育人員(含退休人員)或學者專家中聘兼之。前 項人員每學年遴聘一次。
- 四、輔導團應於每學年開始前策定學年度輔導工作計畫,計畫內容報經本局核定後,函發學 校據以實施。
- 五、輔導員依年度輔導工作計畫進行輔導,輔導方式如下: (一)電話諮詢:依學校校數任務分工,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二)到校關懷輔導:依學校校數任務分工,提供到校關懷輔導。 (三)個別輔導:依學校校數任務分工,提供個別化專業輔導。 (四)專案研究:輔導員除本身視需要進行教育相關研究外,並輔導學校教師進行教學 研究。
- 六、輔導團每學年度應提出工作成果報告,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局依規定辦理敘獎。
- 七、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輔導員及秘書為學校教師擔任 者,服務學校得減授課時數二節至四節,必要時部分輔導員得全時公假支援。減授課務 所需經費由學校鐘點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本局撥付。
- 八、輔導團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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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特字第105402789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