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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研服字第09834230300號函訂定全文3點
  • 壹、目的 為提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各項市政管考業 務作業品質、健全本府研考體系與增進研考人員專業知能,特訂定本府各機關提升研考 作業品質加強措施(以下簡稱本加強措施)。
  • 貳、本加強措施所稱研考人員,包含專任及兼辦研考作業之人員。並依其職能角色分為: 一、高階研考主管:綜理督導機關各項研考業務之執行工作,並專責擔任本府研考體系 之單一督導聯繫窗口。 二、一般研考人員:實際執行研考業務之人員。
  • 參、各機關應將研考業務列為機關重要工作,並依下列具體作法,有效提升研考作業品質: 一、設置高階研考主管 選任標準:熟稔機關業務,具規劃、整合與協調之能力,以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為選 任原則,如一級機關之簡任非主管人員,二級機關單位主管人員。 二、各機關高階研考主管之任免遷調,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送會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按本府市政管考業 務發展提供人選意見,以利研考人力之統合運用。 (二)一級機關研考主管,依規定簽陳市長核定;二級機關研考主管,依本府人事 任免授權原則辦理。 三、由機關首長將高階研考主管列為甄審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 四、提升研考人員對機關業務的了解 各機關應責成各業務單位人員與研考人員間保持良好溝通,針對重要政策列管案件 ,可邀研考人員參與相關會議,以加強其對機關業務的了解,發揮實質管考功效。 五、參與研考人員培訓與交流活動 (一)高階研考主管 1.參與本府研考會舉辦之在職訓練課程或專題演講,以提升專業知能。訓練 課程內容包含服務品質、績效管理、專案管理、風險管理或其他相關研考 業務等。 2.參與本府研考會舉辦之業務說明會及定期交流活動,表達相關市政管考意 見。 3.參與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府公訓處)與研考會舉辦之為民服 務觀摩會。 (二)一般研考人員 1.如屬新進人員,參與本府研考會舉辦之市政管考研習課程。課程內容包含 府管計畫、市長信箱、為民服務管考、公文管制作業、施政計畫、市政話 務管理、政府出版品等。 2.參與本府公訓處舉辦之相關研考訓練課程。 3.參與本府公訓處與研考會舉辦之為民服務觀摩會。 4.參與本府研考會舉辦之市政建設觀摩會。 六、表彰績優研考人員 由本府研考會另訂獎勵措施及相關推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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