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 理念,積極推動市政建設之透明治理、公眾參與及協同合作,追求市 民最高福祉,特設臺北市政府公民參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交通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資訊局局長。 (七)法務局局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指派之外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十)遴選之外聘委員:具有多元代表性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八人至十二人。 前項委員為一年一聘,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除指定委員外,遴選之外聘委員需經本府委員遴選機制程序再由主任 委員遴聘(派)之,委員遴選機制另訂之。 遴選之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 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公民參政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二)本府開放資料及探勘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三)本府參與式預算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四)其他有助於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 四、本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 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中外聘委員出席人數須 達外聘委員總員額之半數)方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相關會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 研考會)主任委員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研考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 六、本會下設三工作組,分組研議公民參與事宜,各工作組分工情形及主 政機關如下: (一)公民參政組:研議公民參政制度政策(含教育推廣、網路投票 等)、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由研考會為主政機關,教育 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及資訊局、公訓處協辦。 (二)開放資料及探勘組:研議資料公開及探勘制度政策(含資訊公 開)、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由資訊局為主政機關,法務 局、研考會、交通局協辦。 (三)參與預算組:研議本府參與式預算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 作業流程,由民政局為主政機關,工務局、主計處、研考會、 資訊局及財政局協辦。 本會工作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各工 作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工作組召開之會議紀錄需副知研考會。 本會及各工作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市政顧問、其他 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七、本會各工作組各置工作組召集人一人,由外聘委員互推擔任;並各置 工作組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主政或協辦局處首長指派人員兼任,工 作組主政局處須加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出席會議,協助工作組事務 運作。
- 八、各工作組委員得提出提案,交付工作組討論議決;若工作組會議有難 以決議之提案,得提送至本會會議討論。各工作組會議之決議事項, 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九、各工作組與本會會議紀錄應於會議紀錄核定後一週內上網公告。本會 會議除當次會議決議不公開者外,會議過程皆全程網路公開直播。
- 十、公民參與委員於聘任期間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認定並簽報 主任委員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 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解聘案件核定後,由研考會辦理解聘事宜。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二、本會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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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10
(廢) 臺北市政府公民參與委員會設置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人管字第112300600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