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之施政理念,積極推動市 政建設之透明治理、公眾參與及協同合作,追求市民最高福祉,特設臺北市政府公民參 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一人由市長 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 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交通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資訊局局長。 (七)法務局局長。 (八)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指派之市政顧問三人。 (十)具有多元代表性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八人至十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除指定委員,上開委員需經本府委員遴選機制程序再由主任委員遴聘(派)之,委員遴 選機制另訂之。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總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府公民參政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二)本府開放資料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三)本府參與式預算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四)本府資料探勘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五)其他有助於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之推動與審議。
- 四、本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 主任委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設四工作組,分組研議公民參與事宜,各工作組分工情形及主政機關如下: (一)公民參政組:研議公民參政制度政策(含教育推廣、網路投票等)、執行計畫及 標準作業流程,由研考會為主政機關,教育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及資訊局協 辦。 (二)開放資料組:研議資料公開制度政策(含資訊公開)、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 ,由資訊局為主政機關,法務局協辦。 (三)參與預算組:研議本府參與式預算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由民政 局為主政機關,工務局及主計處協辦。 (四)資料探勘組:研議資料探勘制度政策、執行計畫及標準作業流程,由研考會為主 政機關,交通局及資訊局協辦。 本會工作組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各工作組召集人擔任主 席。 本會及各工作組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市政顧問、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 家學者列席。
- 七、本會各工作組各置工作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各主政局處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各置 工作組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各主政或協辦局處首長指派人員兼任。
- 八、各工作組會議之決議事項,經本會會議審議通過後,以本府名義送請各相關機關辦理。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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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10
臺北市政府公民參與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259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