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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263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食品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因應重大食品安全 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局長。 (二)產業發展局局長。 (三)衛生局局長。 (四)環境保護局局長。 (五)法務局局長。 (六)公民團體代表一人。 (七)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 (八)食品產業代表一人。 (九)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 之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前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之府外委員,其遴選作業流程如下: (一)遴選會議成員為九人,由具食品安全、公共衛生或行政管理等專長者擔任之。會 議成員應符合性別比例,且遴選會議成員不得為受遴選之對象。 (二)被遴選人名單得由衛生局提具或由臺北市食品產業相關公(協會)、公民團體、 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及個人自薦符合前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之人選,並由衛 生局製作被遴選人名單後,送交遴選會議遴選。 (三)遴選會召集人以最資淺者擔任,會議成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其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四)遴選會議出席人員,對會議應嚴守秘密。 (五)遴選會議成員就各被遴選人投票計分,同意者計一分,不同意者扣一分,無意見 者不計分,依被遴選人得分高低選出較應選名額增額二至五名人選後,依前點第 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分類,以不排序方式製作遴選會議推薦名單。 (六)前款推薦名單,遴選會議召集人得加註推薦意見,由衛生局簽報市長核定。 (七)遴選會議成員均為無給職。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食品安全政策及規範。 (二)審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導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之執行。 (四)其他有關食品安全之推動事項。
  • 五、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其有關幕僚作業 ,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法務局、 市場處及商業處之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 組指派相關業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彙整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宣導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飲業等之食品 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助上述機關辦 理相關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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