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食品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因應重大食品安全 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評估等相關專 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府外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府外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佔 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府外委員遴選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 作業原則」辦理。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食品安全政策及規範。 (二)審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導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之執行。 (四)督導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 五、本會至少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食品保安官、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另置食品保安官 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擔任本府食品安全發言人,協力督管食品安全相關計畫執行; 其有關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派員兼辦。
-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法務局、 市場處及商業處之專門委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並邀請食品保安官出席。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 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組指派相關業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彙整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規劃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飲業等之食品 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助上述機關辦 理相關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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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38
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管字第10630976900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