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人管字第1093008046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食品安全,推動食品安全政策,因應重大食品安全 事件,特設臺北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衛生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評估、流行病 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外聘委員遴選作業依「臺北市政府府級任務編組委員遴選 作業原則」辦理。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食品安全政策及規範。 (二)審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督導食品安全委員會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之執行。 (四)督導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 五、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 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列席。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兼食品保安官一人,由市長指定之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 擔任本府食品安全發言人,協力督管食安相關計畫執行;其有關幕僚作業,由衛生局派 員兼辦。
  • 七、本會下設工作小組,由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法務局、 市場處及商業處之專門委員層級以上人員兼任組成,由執行秘書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 。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時,應指定代理人出席。另工作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工作小 組指派相關業務機關人員兼任之,協助執行會務。 工作小組任務分工如下: (一)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市售產品監測及業者稽查;彙整重大食 品安全事件資訊,並發布訊息;規劃消費者食品安全正確觀念之宣導。 (二)產業發展局執行傳統市場及攤販集中場(含夜市)、工廠、商圈餐飲業等之食品 安全維護作為。 (三)環境保護局執行違規產品銷毀,以及後續回收與處置作業。 (四)警察局、教育局、法務局、商業處及市場處,於業務執掌範圍,協助上述機關辦 理相關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