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205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秘(三)字第10431040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4年2月13日起生效
  • 一、為充分利用本局遴聘法律顧問諮詢時數,處理本局執行業務之法律疑義,以達最大效益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諮詢,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請法律顧問出具法律意見書辦理,惟其 內容皆應做成書面紀錄,以利查考。
  • 三、本局各單位於諮詢前,應先行搜尋相關實務案例函釋,並與本局法制人員或本府法務局 專責編審聯繫,確認案情複雜、無相關函釋可供參酌而有必要時,應彙整相關案件資料 ,以傳真或電子郵件使法律顧問先行瞭解案件全貌並確認諮詢時數額度後,方進行諮詢 。
  • 四、於下列情形,得不經前點確認程序,逕洽本局法律顧問諮詢: (一)遇有突發重大環保案件,應立刻處理者。 (二)影響本局不實言論或報導之協助處理。 (三)其他情形經局長指示應進行諮詢者。
  • 五、本局各單位人員於進行諮詢後,應統計使用時數,於奉單位主管及法律顧問確認後,送 本局法制人員統計,俾利控管。
  • 六、本注意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