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各機關接獲臺北市議會或議員通知參加會勘、協調會時,除應指派適當層級人員準時出 席外,並應獲得充分授權,以利行政效能之提升。另本府各局處會指派人員層級原則如 下: (一)例行性個案如違建及路燈、路樹、排水溝渠等改善工程之會勘等,由承辦人員出 席。 (二)例行性事項,但事涉通案考量,由股長或專員、技正等層級人員出席,惟如案例 特殊有提高層級之必要時,則由科長出席。 (三)涉及政策層面、弊案或措施改變等事項,由科長出席,惟事件重大者,得由專門 委員以上、副首長以下人員出席。 (四)議會委員會之決定或多數議員之要求,請首長參加者,尊重其意見。
- 二、出席人員對會勘或協調事項應先就下列 4種方案擇一簽報定案並獲充分授權,俾於會上 明確表示。 (一)是否同意配合? (二)是否有條件配合?其條件及理由。 (三)無法配合及其理由。 (四)限期研究後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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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機字第104307025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