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以下簡稱青發處)為激發青少年服務學習及創造自我價值的潛能 ,借重教師人員教育行政之專業知能,透過參與本處青少年行政業務,增進擴展青少年 國際教育交流及多元主題活動課程規劃,其理論與實務之聯結,俾利培育具有社會關懷 及全球視野的國際公民,特定訂本原則。
-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服務滿三年且現 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以下稱參訓教師)。
- 三、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最長以二學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參與專案以該 專案期程為限。
-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最多以四人為限。
- 五、參訓單位為青發處各課室或任務編組。
- 六、遴選方式為青發處遴薦候選人員,並簽請局長核可後調訓。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時或為因 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 七、訓練內容除參與教育行政與專業研究工作外,應參加青發處各組研習、會議及其他行政 工作。
- 八、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比照青發處相關規定辦理。
- 九、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十、訓練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以公假登記,服務學校並得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課)教 師,代理課務。
- 十一、參訓教師訓練期間得依實際需要,每週返校四小時,協助學校教學或校務工作。
- 十二、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人員服務相關 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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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0
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3)北市教終字第103421019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