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行人專用清潔箱(以下簡稱清潔箱 )之設置,維護交通場站、商圈及觀光景點等公共場所周邊清潔衛生,避免行人亂丟垃 圾,以維市容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場所指由本局主管負責清潔維護之區域。
- 三、有關清潔箱之設置管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 四、本市公共場所設置行人清潔箱以主要道路及考量下列地點性質,優先設置: (一)公車站牌數較多處所。 (二)捷運站出口週邊。 (三)夜市及商圈。 (四)觀光景點。 (五)行人穿越道及十字路口週邊。 (六)其他經本局核准之地點。 清潔箱新設置位置除有特殊情形外,依臺北市道路範圍內之人行道設施物管理維護機制 規定,以 1.5公尺以上寬度之人行道為限。 就清潔箱之設置應依前二項規定,考量人潮多寡及交通影響,依實際需求設置。 各區清潔隊亦得依前項規定評估,於報局核可後設置臨時移動式清潔箱。
- 五、設置之清潔箱材質以不銹鋼為原則,且本局各區隊應標示箱號於箱體並列冊管理,不得 任意遷移及拆除。 各區清潔隊應依下列原則妥善維護管理清潔箱: (一)每日應派專人收運,每日清理收運以三次為原則,情況特殊酌增清理次數。 (二)每天早上七時至晚上八時為重點時段,清潔箱內垃圾宜保持不滿溢,其餘時段則 加強巡視,個案處理。 (三)應派專人清理清潔箱,每日擦拭一次,每週清洗一次以上,保持整潔不得有污漬 或發臭情事。 (四)各區清潔隊分隊長及領班應確實督導清潔箱維護管理勤務,並做成督導紀錄,務 使維護管理同仁確實上述規定辦理;同仁維護管理確實,清潔箱維護整潔乾淨著 有績效者,經報局核准後,予以獎勵。
- 六、行人專用清潔箱之新設、遷移、拆除與維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清潔箱如有新設、拆除或遷移需求時,由本局轄區清潔隊召集相關單位、人員辦 理現勘,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拆除或遷移評估表」 評估因素進行評估,經會勘決議設置、拆除或遷移時,將依會勘結論併同「臺北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報修申請表」報局核可後,再由直屬隊菓 皮箱班進行新設、拆除或遷移作業。 (二)清潔箱進行新設或遷移作業時,各區清潔隊須派員會同直屬隊菓皮箱班作業,各 區清潔隊會同人員於新設或遷移同時進行衛星定位,完成當日各區清潔隊承辦人 須先電話通報第三科承辦人並傳真「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 報修申請表」,當日下班前將「清潔箱列管清冊」電子檔傳送第三科承辦人,第 三科於翌日下班前將相關經緯度變更資料簽送資訊小組。 (三)清潔箱之維修,由各區隊現場勘查評估,填寫「行人專用清潔箱設置報修申請表 」報局核可後由直屬隊菓皮箱班進行維修。 (四)緊急例外情況電話通知直屬清潔隊先行辦理後,補填報修申請表。 (五)如遇重大人為損壞或遺失者,應於當日向警察單位報案並拍照存證。 (六)清潔箱受損有致他人受傷之虞者,應設置警示設施,並拍照存證。
- 七、本要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相關表單由本局第三科訂定之。
-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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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12-02-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三字第10431638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