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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終字第10831216292號令增訂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所屬機構,結合其他場館 發售聯合票券(名稱為教育生活卡),鼓勵民眾踴躍使用,藉以推廣 科學與人文藝術活動,建立終身學習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二、發售教育生活卡之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為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 育館、臺北市立動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 、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 三、教育生活卡分基本票卡及加價票卡,基本票卡新臺幣(以下同)五百 元,加價票卡為七百元。其優惠內容如下: (一)基本票卡: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展示場、臺北市立動物園、臺 北市立兒童新樂園、臺北市立美術館門票免費。使用其他相關設施 ,須依規定另行購票。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宇宙、立體劇場、宇宙探 險及青少年發展處之飛輪世界、攀岩館享八折之優待。 (二)加價票卡:含基本票卡優惠內容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常設展門票 免費、3D 立體劇場、兒童益智探索館及空中腳踏車等三個設施享 優待票。 教育生活卡限本人使用,發卡機構於驗票時應核對有效使用期限。
  • 四、教育生活卡自購買日起一年為使用期限,期限內依所購票種及其使用 範圍,得不限次數使用,遺失得申請補發並應支付工本費五十元,全 新未使用票卡自購買日起七日內得申請退費,但須扣除手續費三十元 ,如已使用不受理退費。
  • 五、發卡機構應組成作業小組,由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臺北市立動 物園、臺北市青少年發展處及臺北市立兒童新樂園依序每年輪流負責 召集,並邀臺北市立美術館及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參與,共同協調處 理有關教育生活卡製作、發售、系統維護、票款分帳及其他相關事宜 ,並訂定內部作業相關規範。 前項內部作業相關規範由當年度負責召集機構,邀集發卡機構研商後 報本局核定;修正時亦同。
  • 六、教育生活卡自 109 年 1 月 1 日停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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