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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10)北市體全字第1103018734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之附表及附件;並自110年4月26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審核路跑活動事項有所依 據,並執行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 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特訂定本計畫。
  • 二、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公園或除本市外亦包含新北市部分道路或公園 區域舉辦路跑活動,預定參與人數三千人以上者,應以第五點所定各 申請等級路線為限,並依本計畫辦理;預定參與人數未滿三千人者, 限於河濱公園舉辦,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規定逕洽場地 權管機關辦理。
  • 三、申請舉辦之路跑活動屬第五點(四)D 級路線時,除須依據臺北市使 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辦理外 ,亦須符合新北市政府之相關規定。 申請舉辦本計畫以外之路跑活動,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 ,並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申 請使用須知規定辦理。申請於本市舉辦非以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線 之路跑活動者,亦同。
  • 四、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民 團體為限。
  • 五、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活動參與人數、使用區域等,路跑活動申請等 級路線區分如下: (一)A 級路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二)B 級路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三)C 級路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四)D 級路線(跨縣市路跑交流路線)。
  • 六、前點各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及附件。
  • 七、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本計畫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本府體育局通知補正而未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 符合本計畫及其相關規定。 (三)申請 A 級、B 級及 D 級路線,未符合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 活動管理辦法規定。
  • 八、申請案件由本府體育局完成初核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 查會議成員由本府體育局邀集專家學者、本府相關機關(如警察局、 交通局、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建工程 處、建築管理工程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水利工程處等 )代表共同審查,申請為 D 級路線時,則邀請新北市政府參與之。 如為特殊案件得另邀請本府其他權管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 九、活動規劃及執行應符合教育部體育署訂定之「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 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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