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審核路跑活動事項有所依 據,並執行「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本試辦計畫。
- 二、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或公園舉辦路跑活動,預定參與人數 3,000 人 以上者,應以第 4 點所定各申請等級路線為限,並依本試辦計畫辦 理;預定參與人數未滿 3,000 人者,限於河濱公園舉辦,應依「臺 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舉辦前項以外之路跑活動,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 並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 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申請於本市舉辦非以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 線之路跑活動者,亦同。
- 三、本試辦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 人民團體為限。
- 四、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活動參與人數、使用區域(本市重要幹道、郊 區道路或河濱公園),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如下: (一)A 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二)B 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三)C 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四)D 級(跨域路跑交流路線)。
- 五、各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
- 六、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本試辦計畫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本府體育局通知補正而未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 符合本試辦計畫之相關規定。 (三)申請 A 級或 B 級活動,未符合「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 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11 條規定。
-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體育局完成初核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 查會議成員由本府體育局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如交通局、警察局、公 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建工程處、建築管 理工程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水利工程處等)代表共同 審查。如為特殊案件得另邀請本府其他權管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 八、本試辦計畫自公布日起試行 2 年,並隨時檢討,期滿由本府體育局 檢討續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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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3
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試辦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4)北市體全字第10432017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及第5點條文之附表;並即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