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審核路跑活動事項有所依 據,並執行「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本試辦計畫。
- 二、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公園或除本市公園外亦包含新北市部分道路或 公園區域舉辦路跑活動,預定參與人數 3,000 人以上者,應以第 4 點所定各申請等級路線為限,並依本試辦計畫辦理;預定參與人數未 滿 3,000 人者,限於河濱公園舉辦,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 法」規定辦理。 申請舉辦之路跑活動屬第 4 點(四)D 級路線時,除須依據「臺北 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 辦理外,亦須符合新北市政府之相關規定。 申請舉辦前兩項以外之路跑活動,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 ,並應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 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申請於本市舉辦非以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 路線之路跑活動者,亦同。
- 三、本試辦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 人民團體為限。
- 四、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活動參與人數、使用區域(本市重要幹道、郊 區道路或河濱公園及新北市郊區道路或河濱公園),路跑活動申請等 級區分如下: (一)A 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二)B 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三)C 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四)D 級(跨域路跑交流路線)。
- 五、各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
- 六、申請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本試辦計畫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本府體育局通知補正而未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 符合本試辦計畫之相關規定。 (三)申請 A 級或 B 級活動,未符合「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 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11 條規定。
- 七、申請案件由本府體育局完成初核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 查會議成員由本府體育局邀集專家學者、本府相關機關(如交通局、 警察局、公共運輸處、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新建工程 處、建築管理工程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及水利工程處等 )代表共同審查,申請為 D 級路線時,則邀請新北市政府參與之。 如為特殊案件得另邀請本府其他權管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 八、本計畫自發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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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3
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6)北市體全字第10631159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7、8點條文;並自106年3月1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試辦計畫;新名稱: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