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保護本市私有地上受保護 樹木之生長環境,並協助私有地管理者進行受保護樹木修剪、病蟲害 防治、日常養護、樹勢扶正、外科手術、自然死亡移除、風災傾倒移 除等保育作業,特訂定本補助申請須知。
- 二、申請資格 私有地上受保護樹木之所有人或對土地依法令或契約有管理使用權之 人。但以下對象不得申請補助: 1.政府機關。 2.公法人,如農田水利會、地方自治團體。 3.行政法人,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4.公立學校。 5.政府機關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6.政府機關出資或捐助財團法人之金額佔其設立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
- 三、申請時間 申請時間以本局官網周知為準,原則每年公告 2 次,遇緊急狀況得 逕自向本局提出申請。
- 四、補助額度 (一)受保護樹木之補助比例如下: 1.營利事業團體:補助總經費 20 %為上限。 2.公益團體及祭祀公業:補助總經費 50 %為上限。 3.自然人:補助總經費 80 %為上限。 (二)補助施作項目及額度,由『臺北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 (以下簡稱專案小組會議)審核並經本局核定,每株受保護樹木補 助上限為新臺幣 10 萬元。 (三)如為案情特殊,經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 ,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 五、補助項目 (一)受保護樹木修剪作業。 (二)受保護樹木病蟲害防治作業(含褐根病防治)。 (三)受保護樹木日常養護作業。 (四)受保護樹木樹勢扶正。 (五)受保護樹木外科手術。 (六)受保護樹木移除作業(僅限自然死亡、風災傾倒者,人為因素導致 死亡者,不予補助)。 (七)其他經專案小組會議同意補助者。
-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一)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表。(詳附件 1) 2.保育作業之計畫內容。 3.土地所有權人或對土地依法令或契約有管理使用權之人證明文件 。 4.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團體應檢附 立案證書影本。 5.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詳附件 2) (二)前項第二款保育計畫內容,應提交內容如下: 1.施作緣由及項目說明 2.最近一個月內受保護樹木樹籍資料表,且應說明該樹目前生育情 狀。(詳附件 3) 3.依各申請類別提出詳細保育計畫內容如下: (1)修剪計畫 應說明受保護樹木修剪原則、範圍、強度及施作機具、方式等 相關作業內容,並以東、西、南、北四面向現況照片輔助說明 修剪幅度。 (2)病蟲害防治計畫(含褐根病防治) 應說明病蟲害染病情況,並詳細提出防治方式及用藥劑量、頻 率等相關作業內容;提褐根病防治者另請補充說明樹木地上部 、地下部及周邊土壤防治、樹枝搬運清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 (3)日常養護計畫 應說明施作內容、使用藥劑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4)樹勢扶正計畫 應說明使用機具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5)外科手術計畫 應說明清創處理程度及傷口保護措施等相關作業內容。 (6)移除計畫 應說明使用機具及移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7)其他 應詳實說明應辦理事項等相關作業內容。 同一株樹木可同時提出一種以上之施作項目計畫,惟須詳實清楚 說明。 4.施作期程及預計施作日期。 5.預算明細總表,並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申請金額。(詳附件 4 ) 6.預計施作承商,並檢附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相關實績。 7.預期效益。 8.其他。 (三)申請文件所有資料應合併裝訂成冊,一式 15 份。計畫書格式應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方式,且不超過 5 0 頁為原則。 (四)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還。
- 七、審查程序 (一)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 由本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之項目、數量或應記載 事項有欠缺,經本局通知補正者,申請者應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 7 個日曆天內一次補正,逾期或補正文件仍不齊或不合者不予受 理。 2.複審 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進行審查,審查會議召開時,申請人應 指派專人到場簡報說明。如經通知未到場者,得僅就書面資料審 查。 (二)審查完竣後,本局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得公告之。倘 有須修正之審查意見,須於本局規定期限內修正完成(未於期限內 修正完成者視同放棄),修正內容經本局審視無誤後,將函知申請 人核准補助項目及內容。
- 八、結案程序 (一)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30 日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結 案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且應於當年度 12 月 10 日前送達本局, 逾期視為放棄補助。 (二)前項結案資料,包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電子檔光碟)及經費 結報資料冊一份,應提交內容如下: 1.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施工要項紀錄對照表 、預算明細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效益分析、及其他經本局指 定之相關資料等;以上內容應合併裝訂成冊,以 A4 直式橫書、 雙面印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格式詳附件 5) 2.經費結報資料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檢具正本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結案),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個金額,並於結案資料中詳填 獲補助狀況。(報結須知及格式詳附件 6)
- 九、撥款與核銷程序 (一)獲得補助之申請案,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補助款採一次請領方式撥 付,計畫內容施作完竣後,並經完成結案程序,且本局查驗無誤亦 無待改善或說明之處,始得檢具發票或領據(無發票之自然人適用 )請領。 (二)全案結案時,本局補助之經費比例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比例,日後 實際支出總經費降低時,補助項目經費亦將按比例降低補助經費; 另結案實際支出之補助款不得高於核定之補助款,補助款實際執行 低於原計畫補助款金額時,該補助款應依比例繳回,獲補助經費之 項目如有剩餘,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本局辦理繳庫。 (三)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 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者應依稅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規定,製作、取得及保存 合法之原始支出憑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 30 日內,檢齊相關憑證 並裝訂成冊,送本局辦理結報及核銷,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查核。 (五)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本案補助費用已包括一切稅捐在內,本局將於次年 2 月底前寄發 扣(免)繳憑單,受補助者應依稅法規定,自行繳納與辦理扣繳事 宜。
- 十、補助標準與原則: (一)同一株受保護樹木申請本補助,每年以一次為原則;補助款限申請 之當年度執行完畢,無法於當年度執行完成者不予補助。 (二)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本局其他補助,該計畫如已同時向其他機關 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得撤銷其補助,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三)受保護樹木因人為因素導致樹木死亡者,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四)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得撤銷或廢止其 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份補助款: 1.受補助者尚有補助案逾期未執行完成,或前三年間未依計畫內容 執行。 2.檢送之申請資料及其附件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者。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者。 4.拒絕接受本局抽查或考核者。 5.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6.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受補助者經本局通知應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者,依法追回。 (五)有前項各款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並得依情 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一年至五年。
- 十一、執行成果考核: (一)為瞭解補助效益,本局得就實際執行情況、作業品質、成果效益 等事項辦理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日後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之參 考。 (二)下列情形得列入執行成果考核之重要參考: 1.是否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2.結報經費時本局補助經費是否超過實際支出經費。 3.計畫變更是否於計畫辦理前函報本局同意。 4.是否於規定期限內繳交補助案成果報告書結案。
- 十二、其他事項 (一)經審查核准補助者之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計畫內容如有變更調整 ,應提報本局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受補助者應配合本局受保護樹木相關活動之整體規劃宣傳、推廣 或說明。 (三)受補助之申請案執行期間,倘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負責處 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各年度補助預算如遭議會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 由,致無法執行時,本局得停止辦理。 (五)執行保育作業時,申請單位應遵守施作地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訂定之相關法令規定,另受保護樹木施作時,倘有影響受保護樹 木生育或違反『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情事,將依相關法 規裁罰。 (六)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其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但本局辦 理相關宣導工作時,得為各種方式之無償使用。申請單位應與其 員工或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局享有上述權利。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3-3004
臺北市私有地上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330691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4年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