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公開、透明的採購制度,落實採 購人員輪調學習,確保採購效能與品質,特設「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 發包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指派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本 中心事宜;置副主任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事宜,下設五組,各組組員如下: (一)工程組:置組長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兼 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自工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上均含所屬機關,下同 )等機關遴選現職人員擔任。 (二)財物勞務組:置組長一人,由工務局指派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 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中心自教育局、產業發展局、社 會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觀光傳播局、 資訊局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遴選現職人員擔任 。 (三)聯開組:由捷運工程局派員進駐本中心。 (四)促參組:由財政局派員進駐本中心。 (五)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本中心指派組員擔任。置組員若干人 ,領標、收標作業及行政庶務人員,由本中心自秘書處及工務 局遴選現職人員擔任;資訊管理、採購事務、出納及會計人員 :由工務局現職人員兼任;政風業務:由政風處派員兼任。 前項本中心之總人數,除聯開組及促參組外,以五十五人為上限。
- 三、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代辦採購:代辦本府各機關學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 法)預算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採購標案之招標文件重點審查及 發包作業。 (二)提供發包平台:提供本府各機關學校透過發包平台集中辦理標 案發包及招商作業。 (三)採購諮詢服務。
- 四、本中心所設各組任務如下: (一)工程組:代辦工程採購及工程技術類勞務採購。 (二)財物勞務組:代辦財物採購及勞務採購。 (三)聯開組: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以下簡稱土地開發辦 法)辦理之案件,負責透過發包平台集中辦理招商作業。 (四)促參組: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辦理 之案件,負責透過發包平台集中辦理招商作業。 (五)行政組:領標、收標作業、行政庶務、資訊管理、採購事務、 出納、會計及政風等任務。
- 五、本中心主任、副主任、組長及組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中心執行業務所需相關運作經費,由代辦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撥付一 定比例,並由本中心授權工務局統籌支用,其撥付比例由工務局訂之 。
- 七、本中心應定期彙整各機關學校依採購法、土地開發辦法及促參法等規 定辦理之案件,並陳報本府。
- 八、本中心之幕僚作業,由工務局派員兼辦之,並負責建置採購制度及提 供諮詢服務。但聯開組及促參組之幕僚作業,分別由捷運工程局及財 政局派員兼辦之。
- 九、本中心依採購法代辦之作業程序,由工務局訂之。但涉及土地開發辦 法及促參法之作業程序,分別由捷運工程局及財政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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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人管字第1100135199號函自110年9月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