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通則
- 一、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之 個人資料管理、維護及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 貳、保障當事人資訊自決權及查閱權利
- 二、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請求查詢、閱覽、抄錄、複印、 攝影、更正、補充、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時,本處應請當事人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以完成身分確認程序。 前項文件內容如有遺漏、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欠缺、虛偽不實,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或無法 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處理時程依個資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三、當事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應由本處相關組室派員陪同,依臺北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規定辦理。 當事人向本處請求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者,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 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 四、本處提供當事人閱覽、抄錄、複印或攝影其個人資料前,應確認未同時揭露他人個人資 料。
- 五、為確保當事人有充分表達意見機會及申訴管道,本處網站之個人資料保護專區應設置個 人資料保有單位名稱及聯絡方式。
- 六、本處應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定,將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等事項,公開於本處網站之個 人資料保護專區。
- 參、蒐集
- 七、本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本處組織自治條例或個資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所稱執行 法定職務。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於本處網站註冊並同意者。 (三)依法受委託執行職務。 受委託執行職務前,應確認委託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適法性及合理性。有疑義時應即 通知委託人。
- 八、本處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註明蒐集用途,即特定目的項目及代號。
- 九、本處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於處理業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 十、本處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依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當 事人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相關事項、當事人所得行使之權利等事項。但有個資法 第八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告知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 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 十一、本處所蒐集之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 源及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但有個資法第九條第二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方式,準用第十點規定。
- 肆、處理或利用
- 十二、本處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利用個人資料類別、數量及 接觸人員以處理業務必要範圍內為限。
- 十三、本處應優先以去識別化或經遮蔽之個人資料為處理或利用。
- 十四、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應停止處理或利用並註明。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 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五、任何非原蒐集目的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確認或審查後處理或 利用,並視具體情形規劃當事人得選擇不同意機制。
- 伍、安全維護
- 十六、本處應視業務性質保存下列紀錄或證據: (一)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於本處網站註冊並同意。 (二)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三)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主張權利 。 (四)本處之檢查或稽核。 (五)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 (六)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
- 陸、保存期間及刪除
- 十七、特定目的消失或保存期間屆滿時,應視個人資料載體性質為適當之刪除或停止處理、 利用。
- 十八、個人資料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前應對相關系統或服務作影響評估並妥為因應。
- 十九、個人資料刪除作業得參考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檔案銷毀目錄作業指引及臺 北市政府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規定辦理。
- 柒、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
- 二十、為辦理本處各組室及分處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緊急應變通報及資源之整 合運用,特設置本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執行小組成 員由各組室主管兼任之,並設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之,聯絡人一人,由研考人員 兼任之。
- 二十一、執行小組任務如下: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議。 (二)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及評估。 (三)個人資料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 (五)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六)其他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事項。
- 捌、附則
- 二十二、執行個資法或本要點相關規定遇有疑義者,得向執行小組權管組室洽詢,必要時得 提請召開個人資料保護會議研議。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9-2001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3)北市質借秘字第1033043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