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有效規劃及實施 ,擴充幼兒知識領域,增進生活經驗,以提高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實施原則 (一)目標明確:校外教學活動應有明確的目標,將學習內容融入學習活動中。 (二)計畫周延:校外教學活動應透過周延的教學計畫,切實執行。 (三)安全第一:校外教學活動應注意交通工具、活動方式、教學場所、節令氣候及飲 食衛生等公共安全,以確保活動圓滿完成。 (四)體驗學習:校外教學活動之設計規劃與各項業務,基於教學活動規劃之專業考量 ,應由幼兒園內教保服務人員自行設計,必要時得邀請家長參與共同研訂。
- 三、活動方式 幼兒園校外教學活動應適時結合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並得以體驗、探索、參觀、 遊覽、遊戲、操作、交誼或其他校外教學等方式實施之。
- 四、實施類別 (一)步行可及之社區內校外教學活動 (二)需搭乘交通工具之校外教學活動
- 五、經費 (一)因活動需要向家長收取費用時,應發通知詳列經費明細表並核實收費,隨隊教保 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費用由幼兒園編列經費支應,經費收支應求合理、公開,並 依會計程序辦理。 (二)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支援家長之保費以自行負擔為原則。
- 六、注意事項 (一)幼兒園應考量幼兒身心需求、體能、氣候、交通狀況、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教 學資源等事項。 (二)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應依不同年齡層之幼兒擬訂校外教學活動計畫表(附表一 ),並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 (三)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事前實施分工(附表二)並勘察地點填具勘察紀錄表(附 表三),規劃休憩場所及參觀路線,並於活動結束後召開檢討會議。 (四)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事先查詢參觀機構當地的醫療服務及求助管道(如 電話、地址),舉辦本市以外校外教學活動,原則上須有護理人員隨行,如人數 不足,得商請有護理知識、經驗及專長資格的家長或志工協助,並應備妥急救藥 品。 (五)幼兒分組應事先安排,照顧者與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 一比八;與二歲以上未滿三歲之幼兒人數比例不得逾一比三;對有特殊需求之幼 兒,得安排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志工一對一隨行照顧;照顧者可由幼兒園加派工 作人員或徵求家長同意協助。 (六)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以幼兒步行可及之活動地點為優先考量,且不得未經家長允 許擅自帶領幼兒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活動地點。 (七)幼兒園帶領幼兒前往活動地點,應以班級或全園為單位,其活動地點以本市及與 本市接壤之行政區為原則,活動時間均應於當日往返。 (八)幼兒搭幼童專用車載運時,應依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 管理辦法辦理,並符合本點第五款有關照顧比之規定;以租用車輛載運,應選擇 合法且信譽良好之運輸業者洽租營業遊覽車,租用車齡不得超過五年,且租車公 司應辦理使用車輛之第三責任險及乘客險,雙方並應依活動細節商議訂定合約( 附件一);出發前幼兒園應依安全檢核表逐車檢查各項安全事項(附表四)。 (九)幼兒園辦理校外教學應訂定校外教學作業及緊急事故處理流程(附圖一及附圖二 )。 (十)幼兒園舉行校外教學應事先通知家長及取得書面同意,幼兒如有疾病、身體孱弱 或其他原因,宜在家休養。 (十一)出發前及每次集合時應清點人數,並隨時留意幼兒健康及安全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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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前字第1076069092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