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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產業農字第112302570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2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 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第九條規定,特設本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其餘成員由 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工務局大地工 程處及臺北市當地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內至少三個領域之 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三款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成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經本小 組審查同意之農村再生計畫,應送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 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但第二點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機關代表不在此限,且出席成員中應有專家學者 二人以上出席,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秉持協助、諮詢及輔導之原則。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社區應派社區組織代表出席簡報並備詢。
  •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派員兼辦。
  • 八、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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