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依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 法第九條規定,特設本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成員十五人,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府產業發展局農業發展科科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文化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及臺北市當地 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三)中央主管機關農村再生專家資料庫專長領域內至少三個領域之專家學者六人。 前項第三款成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成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為審查農村再生計畫,必要時,得辦理實地勘查,經本小組審查同意之農村 再生計畫,應送本府核定,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 之機關代表不在此限,且出席成員中應有專家學者二人以上出席,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小組審查農村再生計畫時,應秉持協助、諮詢及輔導之原則。
-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提案社區應派社區組織代表出席簡報並備詢。
-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派員兼辦。
- 八、本小組成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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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2005
臺北市政府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產業農字第1033209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6月2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