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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秘文字第10430837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公文公開作業機制,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 公開透明」施政目標,特訂定本原則。
  • 二、本原則所稱公文,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 三、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管有之公文,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 四、各機關辦理公文公開作業,應注意不得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政府採購法、個人資料保 護法、檔案法或其他特別法令應予保密事項之規定。
  • 五、公文公開形式如下: (一)完整公開:將公文原件內容(含核章及批示資訊)全部公開。 (二)部分公開:去除或遮掩部分公文內容、核章或批示資訊。
  • 六、公文公開核定程序如下: (一)市政會議紀錄:一經核定,即可對外公開。 (二)本府重大政策公文:經政策核定後,即可對外公開。 (三)各機關業務會議紀錄及各層級任務編組會議紀錄:原則一經核定,即可對外公開 ;但各機關首長(召集人)可另行核定不予公開或部分公開。 (四)各機關其他公文:機關視業務推展需要,由公文決行層級之長官核定對外公開形 式。
  • 七、各機關應隨時檢討審視不予公開公文之事由,是否已有客觀情事變更,以適時對外公開 。
  • 八、各機關公開之公文,除放置於機關網站外,得視實際需要,選擇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 適當方式為之。
  • 九、違反本原則程序,逕將公文對外公開者,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一百零六點規定專 案簽報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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