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科字第10431309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輔導生技產業計畫」, 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臺北生技 獎(以下簡稱本獎)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獎分為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合作獎三大獎項,獎金總額 合計新臺幣五百四十萬元,並另頒發獎盃、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各獎項獎金分配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共三名,總獎金一百九十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 一名,獎金六十萬元;銅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 (二)國際躍進獎: 共二名,總獎金一百八十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 一名,獎金八十萬元。 (三)技轉合作獎: 共三名,總獎金一百七十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八十萬元;銀獎 一名,獎金六十萬元;銅獎一名三十萬元。 另視參賽情形增設「優等獎」若干名,並頒發獎牌以資鼓勵。
  • 三、本獎各獎項參賽資格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且本年度 1 月 1 日前(不含)未上市櫃 之生物科技公司,以其創新之技術或商品標的申請參賽。 (二)國際躍進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科技公司,以其於國際行銷布局或國際 技術合作著有績效之商品或技術標的申請參賽。 (三)技轉合作獎: 凡國內之大專院校暨研究機構、法人機構等之學研單位,以其與國 內外生物科技公司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標的申請參賽。惟曾獲臺 北生技獎–產學合作獎之單位不得以相同標的再次參賽。 同一參賽單位可同時報名參加多項獎項,惟同一標的只可參加一個獎 項。參賽資格中所稱參賽標的以技術內涵為審訂準則。 參賽資格中所稱生物科技公司係指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公司: 1.生物技術為核心能力。 2.從事與生技相關研發、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 四、為辦理臺北生技獎之審查,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 理本獎參賽案件之審查事宜。
  • 五、為辦理本獎獎項之審查,將分別組成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 合作獎三類獎項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執行單位依技術專業、財務 暨營運、智慧財產權及創業投資等四領域擬定三倍率以上之建議名單 ,各領域專家學者至少一名,報請本府核定。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 ,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審查委員會委員互推。 前項各分組審查委員會分設委員七名,委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技術專業專家: 生物科技領域技術之專家且對生技相關技術產品研發,具有實務管 理經驗者。 (二)財務暨營運專家: 具財務及企業營運專長之專家學者、對公司財務及營業運作流程熟 悉者。 (三)智慧財產權專家: 具實際從事智慧財產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熟悉智財事務法規。 (四)創業投資專家: 具實際評估生技投資案或具參與生技公司經營決策經驗之相關人士 。 為確保審查中立性與機密性,審查委員名單於臺北生技獎頒獎典禮辦 理完竣後方對外公佈。
  • 六、執行單位應於彙集申請參賽案件後,連繫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 員會幕僚作業由執行單位負責執行。審查工作進行方式如下: (一)審查作業規範會議: 邀請各審查委員參與審查前作業規範會議,推選審查委員會總召集 人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並由執行單位就各獎項之評審機制及審查 基準加以說明,以徵詢委員修訂意見後,由執行單位依會議結論據 以執行。 (二)申請文件資格審查: 收件截止日後,由執行單位初步檢查申請單位之參賽資格及參賽文 件是否齊備,如資料不足者須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資料補正,並於資 料齊備後始進入後階段審查程序。 (三)初審 : 執行單位將參賽單位參賽文件寄予各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申請 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就參賽案件進行序位評比,後由執行單位加 總各委員評比結果,各獎項依總序位優序擇選得獎數 3 倍率參賽 件數進入複審,若統計後序位相同者則增額進入複審。 (四)複審: 由執行單位邀集各獎項分組委員會委員召開複審會議,由委員就通 過初審之參賽案件之書面資料及現場簡報內容進行複審。 參賽單位應依參賽標的內容準備書面、電子檔資料或實際產品報告 ,進行十五分鐘簡報,並由各獎項審查委員會委員對該參賽單位及 參賽標的提出相關質詢。 參賽案件整體評分為一百分,並以八十分為最低得獎門檻,由各獎 項分組委員依該獎項審查項目及權重加以評審給分後,由執行單位 就各參賽案件平均分數高低進行優序排名,若遇有平均分數相同者 ,由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決定優序;參賽案件若均未達得獎門檻, 該獎項得以從缺。另各分組委員得視參賽情形推舉「優等獎」若干 名,提報綜合審查會審定得獎名單。 進入複審之參賽單位若未依通知出席現場簡報,則視同放棄參賽資 格。 (五)綜合審查會議: 由執行單位邀集審查委員會委員,就複審審查結果進行最後審核, 並審定各獎項得獎名單。 各獎項若有從缺,出缺獎項之獎金得由綜合審查會議與會委員,視 參賽情形擇優增列優等獎或核予獎金。各獎項得獎名單由執行單位 彙整後呈報市府核定。
  • 七、評審項目及權重(%): 建議之評審項目及權重配比 (一)新創技術獎:
    項目 權重( %)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創新 性及市場性 50 技術創新構想 技術研發之創新性 創新技術應用模式 實施方法、時程及計畫可行性 創新價值與核心競爭力及市場分析
    參賽標的之智財 保護情形 20 商品/技術之智財布局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研發創 新與經營之能力 15 經營團隊組成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國內外合作聯盟策略 產品或技術未來市場行銷策略
    參賽單位之財務 評估 15 研發經費運用效益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預期達到之市場效益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二)國際躍進獎
    項目 權重( %)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國 際布局具體績 效 30 國際市場行銷策略及市場進入模式 國際行銷通路據點、網絡與能力 國際銷售實績 國際合作策略
    參賽單位國際 行銷能力 20 參賽單位之國際品牌價值 經營概念國際化程度 參賽單位國際企業形象
    參賽標的之市 場競爭性與創 新性 15 原創技術來源暨研發團隊組成 技術商品之構想或模式 參賽標的全球市場預估 商業化或量產之相關證明 產品於國際間之競爭力與生命週期
    參賽標的之智 財保護情形 15 商品/技術之智財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之財 務評估 10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獲利能力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預期達成商業化效益
    參賽單位經營 團隊 10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經營團隊組成
    (三)技轉合作獎
    項目 權重( %)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創新 性及競爭力 25 參賽標的之創新價值 參賽標的核心競爭力分析 參賽標的市場潛力評估 實施方法、執行時程及情形 研究經費運用
    技轉合作之績 效落實 30 技轉實績或未來技轉相關規畫 合作或技轉廠商運用技轉合作成果之 績效 技轉合作對學界之貢獻 技轉合作對產業之貢獻
    參賽標的之智 財保護情形 25 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現況
    參賽單位團隊 能量 20 團隊組成 參賽團隊核心競爭力分析 合作模式與願景
  • 八、本獎申請時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另行公告。
  • 九、審查委員應迴避之事項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執行單位提出迴避審查作業: 1.參賽案件申請人或經營團隊成員為審查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利益 相關者。 2.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者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者。 3.審查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參賽案件核心技術專利之異議人或舉發人。 4.審查委員實際參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之計畫合作、技術指導及聘任 顧問工作等而與參賽案件核心技術之產生直接相關者。 審查委員有前述應迴避情事者,原則上由分組委員會相同專長類別調 動,如無法調動,該審查委員應退出審查委員會,其空缺由市府原擬 定審查委員會建議名單中擇一替補之。 前項之迴避申請,由執行單位調查並彙整後呈報市府。
  • 十、參賽單位報名時應簽署參賽同意書,同意將其營業秘密提供審查委員 會審查;執行單位、市府有關人員與審查委員均須簽訂保密協定,以 保障參賽單位權益與資訊秘密。
  • 十一、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個資及營業秘密資訊 後提供,不受保密條款限制。 本府及執行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取得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相關資料時 ,僅得於執行本計畫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 之個資及營業秘密資料。 本計畫執行單位應建立全面性資料保護措施,同時依個資法及營業 秘密法進行自主管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