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輔導生技產業計畫」, 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臺北生技 獎(以下簡稱本獎)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獎各獎項參賽資格如下: (一)創新技術獎:凡依公司法設立,且於本獎受理申請日前(含當日) 未上市上櫃之國內生物科技公司,以其創新或跨域合作之技術或商 品標的申請參賽。 (二)國際躍進獎:凡依公司法設立之國內生物科技公司,以其於國際行 銷布局或國際技術合作卓有績效之商品或技術標的申請參賽。 (三)技轉合作獎:凡國內之大專院校暨研究機構、法人機構等學研單位 ,以其與國內外生物科技公司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標的申請參賽 。但曾獲臺北生技獎-產學合作獎之單位不得以相同標的再次參賽 。 前項同一參賽單位可同時報名參加多項獎項,惟同一標的只可參加一 個獎項,且曾獲臺北生技獎之單位不得以原得獎標的再次參加同一獎 項。 第一項參賽資格中所稱參賽標的以技術內涵為審定準則;所稱生物科 技公司係指同時符合以生物技術為核心能力及從事與生技相關研發、 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 三、為辦理臺北生技獎之審查,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 理本獎參賽案件之審查事宜。
- 四、為辦理本獎獎項之審查,將分別組成創新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 合作獎三類獎項審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執行單位依技術專業、財務 暨營運、智慧財產權及創業投資等四領域擬定三倍率以上之建議名單 ,各領域專家學者至少一人,報請本府核定。委員會置總召集人一人 ,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審查委員會委員互推。 前項各分組審查委員會分設委員七人,委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技術專業專家:生物科技領域技術之專家且對生技相關技術產品研 發,具有實務管理經驗者。 (二)財務暨營運專家:具財務及企業營運專長之專家學者、對公司財務 及營業運作流程熟悉者。 (三)智慧財產權專家:具實際從事智慧財產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熟 悉智財事務法規。 (四)創業投資專家:具實際評估生技投資案或具參與生技公司經營決策 經驗之相關人士。為確保審查中立性與機密性,審查委員名單於臺 北生技獎頒獎典禮辦理結束後方對外公布。
- 五、執行單位應於彙集申請參賽案件後,連繫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 員會幕僚作業由執行單位負責執行。審查工作進行方式如下: (一)審查前工作會議: 1.依據本要點擬定臺北生技獎競賽說明,並邀請各審查委員參與審 查前工作會議,會中就競賽說明相關獎項之評審機制及審查基準 等競賽重點事項加以說明,以徵詢委員前揭競賽說明修訂意見後 ,據以修正競賽說明暨辦理後續競賽相關工作。 2.推選審查委員會總召集人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 (二)申請文件資格審查:收件截止日後,由執行單位初步檢查申請單位 之參賽資格及參賽文件是否齊備,如資料不足者須於補件期限內完 成資料補正,並於資料齊備後始進入後階段審查程序。 (三)初審:執行單位將參賽單位參賽文件寄予各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 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審查,並就參賽案件進行序位評比,後由執行 單位加總各委員評比結果,各獎項依總序位優序,擇各獎項名額之 三倍率參賽案件進入複審為原則;倘各分組合格參賽案件數逾六十 件,得經各分組初審共識會議決議同意,擇獎項名額之四倍率參賽 案件進入複審。若統計後序位相同者則增額進入複審。 (四)初審共識會議:初審後由執行單位彙整初審結果,如有各分組參賽 件數逾六十件或其他經審查委員提出需凝聚共識之事項,得由各分 組召集人召開初審共識會議;為縮短審查作業流程,初審共識會議 以需要時召開為原則。 (五)複審: 1.由執行單位邀集各獎項分組委員會委員召開複審會議,由委員就 通過初審之參賽案件之書面資料及現場簡報內容進行複審。 2.參賽單位應依參賽標的內容準備書面簡報、電子檔資料或實際產 品報告,進行十五分鐘簡報,並由各獎項審查委員會委員對該參 賽單位及參賽標的提出相關質詢。 3.參賽案件整體評分為一百分,並以平均八十分為最低得獎門檻, 由各獎項分組委員依該獎項審查項目及權重加以評審給分並排名 後,加總各委員評比序位,依總序位進行優序排名,若遇有總序 位相同者,由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決定優序;參賽案件若均未達 得獎門檻,該獎項得以從缺。 4.進入複審之參賽單位若未依通知出席現場簡報,則視同放棄參賽 資格。 (六)綜合審查會議:由執行單位邀集審查委員會總召集人及相關委員, 並由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就複審結果進行說明(各分組召集人因故無 法出席應指派該分組代理說明),與會委員就複審審查結果進行最 後審核,並審定各獎項得獎名單。各獎項若有從缺,出缺獎項之獎 金得由綜合審查會議與會委員,視參賽情形擇優增列優等獎或核予 獎金。各獎項得獎名單由執行單位彙整後呈報市府核定。
- 六、審查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執行單位提出迴避審查作業: (一)參賽案件申請人或經營團隊成員為審查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利益 相關者。 (二)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者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審查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參賽案件核心技術專利之異議人或舉發人。 (四)審查委員實際參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之計畫合作、技術指導及聘任 顧問工作等而與參賽案件核心技術之產生直接相關者。 審查委員有前述應迴避情事者,原則上由分組委員會相同專長類別調 動,如無法調動,該審查委員應退出審查委員會,其空缺由市府原擬 定審查委員會建議名單中擇一替補之。
- 七、參賽單位報名時應簽署參賽同意書,同意將其營業秘密提供審查委員 會審查;執行單位、市府有關人員與審查委員均須簽訂保密協定,以 保障參賽單位權益與資訊秘密。
- 八、有關本獎每年度受理報名時間、獎勵項目、獎金配置、評審項目及權 重等競賽細項細則,本局將另以本獎競賽說明公告之。
- 九、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個資及營業秘密資訊後 提供,不受保密條款限制。 本府及執行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取得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相關資料時, 僅得於執行本計畫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之個 資及營業秘密資料。 本計畫執行單位應建立全面性資料保護措施,同時依個資法及營業秘 密法進行自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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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4-3022
臺北市生技獎競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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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科字第10960071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3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