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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7-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菸字第1143011275號函修正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透過公開、透明之遴選機制,提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獨立董事之推薦名 單,特訂定本要點。
  • 二、富邦金控獨立董事職務出缺時,市政府應辦理遴選,相關遴選作業, 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臺北市政府派任投資或轉投資公、民營事 業機構及捐(補)助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遴選作業原則」辦理。
  • 三、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應彙整候選人之專業資格條件 (包括學歷、經歷、專業著作)等資料,列冊陳報市長室,再提送遴 選會議審查。
  • 四、市政府向富邦金控提出獨立董事推薦名單前,應取得該推薦獨立董事 候選人之承諾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前項承諾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於擔任富邦金控或其子公司獨立董事期間,除按月支領新臺幣(下 同)十五萬元報酬及三萬元車馬費外,其餘支領之盈餘分配及其他 酬金,同意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優先全部捐贈予市政府指定之專戶。 但有個人因素考量者,得捐贈予非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直系血 親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之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 (二)捐贈後之次年一月底前,提供年度捐贈明細及收據影本予市政府。 (三)捐贈予非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擔任負責人、董事、監 察人、理事或監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提 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身分資料予市政府,並同意提供其年 度捐贈明細予臺北市議會或議員監督查核使用。 (四)經市政府查核捐贈對象未符合承諾書約定者,同意按該不符約定對 象之捐款金額重新捐贈予市政府指定之專戶。 第一項承諾書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之格式內容,由財 政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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